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010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智惟远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负三至六层广州百脑汇市场第2层GZA2C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E5FJ66。
经营者:叶海媚。
被告:叶海媚,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智惟远电子经营部、叶海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