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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煌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91民初117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煌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煌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91民初1172号原告(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煌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53284(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2Q。

法定代表人:段威。

被告:段坤,男,汉族,1993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煌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段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判令二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均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重新计算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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