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8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敬安孙杰家电城。
经营者:李淑华,住沛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敬安孙杰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