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第5017号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龙珠工业区高发科技园3号厂房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寒松,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系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横河镇横河村。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白水冲村。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清水桥。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孙利鹏,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原告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陈国和,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盈。
被告: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江南大道自编711号荣熙中心一号楼A301。
法定代表人:杨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创新。
被告: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陶吓锦华大厦1911。
法定代表人:张春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凤,女,土家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飞虎。
被告:陈宝珊。
被告: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8号2号楼22层64号。
法定代表人:牛英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百岁山公司)诉被告陈国和、陈桂盈、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雾山公司)、曾创新、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蔡飞虎、陈宝珊、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尔特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2018年12月21日,原告景田公司、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撤回了对曾创新、陈桂盈、蔡飞虎、陈宝珊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景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廖寒松,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孙利鹏,被告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东,被告广州百雾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及被告皮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杰、罗雪影到庭参加诉讼。
2019年8月27日,原告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撤回自身提起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国和、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包括a.立即停止复制摹仿原告驰名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b.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及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使用与上述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脉田百岁山”“百雾山”“百祥山”等标识;
2.判令被告陈国和、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a.停止使用与景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脉田百岁山”标贴、“脉田百岁山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瓶”“包装盒(百雾山-百祥山)”“水瓶(三)(四)(五)”外观、“外包装盒(百雾山)”外观等;
b.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原告景田公司“景田”和“百岁山”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3.判令广州百雾山公司立即停止在www.baiwushan.com网站和在“百雾山矿泉水”微信公众号上、深圳百雾山公司立即停止在“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公众号以及“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和“广东百雾山矿泉水”微信小程序上、皮尔特公司即停止在http://www.3490.cn网站上宣传推广脉田百岁山矿泉水和百雾山矿泉水等被诉侵权产品并注销www.baiwushan.com网站和在“百雾山矿泉水”“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公众号和“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广东百雾山矿泉水”微信小程序;
4.判令陈国和、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景田公司是一家专注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的集团企业,集团旗下包括广东百岁山公司、浙江百岁山公司、江西百岁山公司。
景田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商品上拥有第633953号“”商标专用权,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餐用矿泉水、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制矿泉水配料”商品上拥有第3407468号“”商标专用权。
景田公司自1992年创办以来,已在全国建立六个实体性公司及生产基地,同时拥有世界一流生产厂房及四十条世界最先进全自动生产线,景田公司始终围绕“个性、品味、文化、生活”企业文化宗旨,致力于为广大白领阶层提供健康、时尚的饮用水,近年来景田公司产品即源自“水中贵族家园的景田百岁山矿泉水”,凭借“优质的水源和贵气的包装”不仅在国内市场普获青睐,还在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热销,景田公司已成为中国瓶装饮用水出口量最大的企业,景田公司就此获得荣誉近百项,不仅荣膺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称号,而且跻身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晋升国内矿泉水第一品牌、加冕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
景田百岁山矿泉水已属饮料工业中的知名商品,“景田百岁山”系景田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陈国和与张春凤系夫妻关系,陈国和于2016年8月24日投资设立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张春凤于2017年5月23日投资设立深圳市景田百寿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为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陈国和、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围绕原告景田和百岁山驰名商标以及四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字号设立公司、注册网站、申请微信公众号、申请微信小程序、抢注商标、申请版权和外观专利以及实际生产销售与原告景田公司景田和百岁山驰名商标及原告景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脉田百岁山和百雾山等产品,被告皮尔特公司提供网络平台帮助陈国和、广东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宣传推广上述被诉侵权产品,五被告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侵犯了原告景田公司景田和百岁山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陈国和答辩称:其没有参与原告诉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主体资格。
景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国和对诉请侵权行为应当负责。
广州百雾山公司答辩称:1.原告广东百岁山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原告控诉广州百雾山公司实施侵权,所提供的证据是2018年12月12日进行的一个公证书,并以公证书上的内容推定被告在侵权事实发生之前有共同的主观故意,这是原告的主观想象没有任何依据;
3.广州百雾山公司的公司名称及baiwushan.com域名,均是合法注册、依法使用。
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看到任何突出使用的证据,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百雾山及baiwushan.com的域名,与原告所有的引证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baiwushan.com域名在2018年5月4日被陈国和盗用,该域名上的所有内容与广州百雾山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百雾山公司答辩称:深圳百雾山公司的名称和百雾山注册商标都是合法有效地使用,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在经营过程中还没有实际的收益,在成立之后发现原告在主张权利,去年变更公司名称,在网站和小程序上取消了与原告发生冲突的瓶装水的宣传,深圳百雾山公司并没有与皮尔特公司进行任何合作,没有在该网站上进行推广和宣传。
不但没有对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侵权,更没有在市场上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张春凤答辩称:作为深圳百雾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不应当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在公司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也是在合法进行经营和管理,没有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该作为被告参与本案。
皮尔特公司答辩称:皮尔特公司作为网络推广公司,在推广时已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并在2017年5月,皮尔特公司已不再推广与本案有关的任何产品,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被告基本情况1992年12月8日,深圳市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赖苗、周敬良共同出资登记设立深圳蛇口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1996年12月2日名称变更为景田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直接饮用水(纯净水、天然矿泉水、矿物质水)。
2011年3月24日,景田公司出资登记设立广东百岁山公司,从事生产、销售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等。
2012年10月11日,广东百岁山公司出资登记设立浙江百岁山公司,从事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
2013年11月1日,景田公司出资登记设立江西百岁山公司,从事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生产、销售;
饮料瓶生产。
2016年8月29日,陈国和与陈桂盈登记设立广州百雾山公司。
2016年12月20日,股东变更为陈国和、陈桂盈、曾创新。
2017年9月29日,股东变更为陈国和、曾创新。
2018年5月,股东变更为曾创新。
2019年3月18日,股东变更为曾创新、杨伟峰,杨伟峰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3月6日,www.baiwushan.com网站注册单位变更为广州百雾山公司。
2018年4月23日,网站联系人手机号码由变更为陈国和的手机号。
2017年5月23日,张春凤与蔡飞虎登记设立深圳市景田百寿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春凤任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春凤、陈宝珊。
2018年11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百雾山公司。
陈国和与张春凤系夫妻关系。
(二)涉案注册商标及其产品基本情况第633953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系高达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自1993年3月20日至2003年3月1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
1996年10月28日,第633953号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丹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09年3月28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又转让至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24日、2013年3月18日,该商标先后两次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9日。
第3407468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系周敬良,有效期自2004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
水(饮料);
矿泉水(饮料);
矿泉水;
餐用矿泉水;
蒸馏水(饮料);
纯净水(饮料);
植物饮料;
豆类饮料;
制矿泉水配料”。
2009年8月7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14年3月31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
2007—2009年,景田公司生产的“Ganten景田”“百岁山”“Ganten百岁山”“Ganten景田百岁山”等系列产品在全国同类产品中排名均位于前三,2010—2015年位居第一;
2008年12月,景田公司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
2010年3月,被中共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协会委员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饮料行业排头兵”;
2010年9月,景田公司申报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荣获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优秀包装设计”奖;
2011年6月,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饮料工业天然矿泉水十强”;
2011年12月,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食品行业杰出贡献企业”荣誉证书;
2013年3月,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承诺优秀示范企业”荣誉证书;
2014年8月,被广东省瓶装饮用水行业协会授予“广东省放心水生产示范基地”荣誉证书;
2014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景田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矿泉水商品上的第633953号景田、第3407468号百岁山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11月,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饮料工业二十强”荣誉证书;
2015年12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2014—2015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荣誉证书;
2015年12月12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认定景田公司品牌价值为20.41亿元;
2016年4月,被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包装饮用水分会授予“2016中国桶装饮用水优秀企业(首批)”;
2016年9月,景田公司主打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
2016年12月12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审定景田公司品牌强度为898,品牌价值为52.66亿元;
景田公司在2016年因水中贵族百岁山品牌塑造案荣获年度品牌塑造案例;
2017年3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和“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
2017年9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7年9月,景田公司百岁山品牌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食品饮料行业质量领先品牌”;
2017年11月,被ABAS专家委员会、亚洲品牌研究院及Asiabrand品牌评价中心联合评审授予“2017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称号;
2018年3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全国百佳质量诚信标杆示范企业”;
2018年8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食品饮料行业质量领军企业”;
2018年9月,景田公司因主要产品百岁山矿泉水等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商标分别于2004年3月、2007年3月、2010年3月、2013年3月、2016年5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6年8月18日、2017年5月22日,深圳永信瑞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07-2015年度“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6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5年景田公司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户外及其他媒体宣传推广景田公司产品支出“Ganten”商标广告费合计1,203,042,262.94元,2016年“景田”“百岁山”“Ganten”商标广告费支出486,449,086.49元;
2018年4月12日,深圳华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7年度“景田”“百岁山”“Ganten”“Blairquhan本来旺”商标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17年“景田”“百岁山”“Ganten”“Blairquhan本来旺”商标广告费支出637,085,677.20元。
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景田饮用纯净水2007-2017年主要广告宣传载体包括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台、广东电视台、福建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电视台,搜狐、新浪、腾讯、网易等网络媒体,东方日报、广州日报、深圳商报、新快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会刊等报刊,国家体育总局主办赛事、上海国际马拉松、中国女排国际赛事、CBA等赛事赞助,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省市巴士站灯箱广告、车体广告、户外广告牌、户外电子屏幕广告、商场海报宣传等。
景田公司提供了2015—2018年广告费发票以及2015—2018年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发票,显示百岁山商标宣传地域包括广东东莞、宁夏银川、四川成都、安徽黄山、福建莆田、甘肃兰州、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江苏南京、内蒙古呼和浩特、河北廊坊、黑龙江哈尔滨、吉林四平、辽宁大连、山东青岛、山西太原、上海、北京等地。
(三)涉案注册商标及产品包装、装潢受保护情况2014年6月,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德清莫干山统球饮料有限公司受托加工生产“统球景田百岁山泉”维生素果味饮料、维生素营养饮料突出“景田百岁山”字样侵害了景田公司的“景田”“百岁山”商标专用权,给予行政处罚。
2016年5月、2016年6月,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东源县亚源饮料厂生产的“河森源山泉”饮用纯净水和“钓鱼岛”饮用纯净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016年7月,修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就晏辉以百岁山名义对外销售鸣泉百岁山矿泉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2016年7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景田公司,甘肃已经将兰州市、庆阳市、天水市、酒泉市、张掖市等六市(州)销售侵权百岁山产品投诉的举报函件转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017年5月,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景田公司生产销售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属于知名商品,惠安县辋川何翠平食杂店销售的“景田万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相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而予以行政处罚。
2017年7月,高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高台县田燕春永锋副食批发部销售仿冒“百岁山”矿泉水特有包装装潢的景臣矿泉水,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6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亳州市万福大市场老张副食品店销售的“景田百岁山”牌维生素饮料侵犯了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给予行政处罚。
2014年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定景田公司景田百岁山天然矿泉水为知名商品,景田百岁山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凭借特有包装使得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在饮料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石桂花委托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景田百岁山维生素营养液侵犯了景田公司景田和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2014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认定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为驰名商标,石桂花在第30类注册“景田百岁山”商标损害了景田公司的利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3541号行政判决,认为第848847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与景田公司赖以知名的矿泉水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可以饮用,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共通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第8488471号“景田百岁山”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景田百岁山”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2018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6)京73行初7005号行政判决,认为第13212713号“万岁山”商标核定使用第5类的人用药、人参、枸杞、婴儿食品、婴儿奶粉、中成药、药茶、减肥茶、药酒等商品与景田公司赖以知名的矿泉水等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构成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淡雅美酒公司或其商标与景田公司及百岁山商标存在关联或者系来源于同一主体,实际上不正当利用了景田公司百岁山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割裂相关公众对百岁山与景田公司的矿泉水等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景田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四)被诉侵权事实2018年11月12日,景田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利鹏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孙利鹏操作公证处电脑,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360安全浏览器搜索“工信部icp备案查询”,点击目标网址,在“主办单位名称”一栏中输入“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浏览相关查询结果及网页页面,并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2.点击进入www.zzp1t.com,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3.点击进入www.3490.cn,搜索“景臣”“脉田百岁山”“百雾山”“百乐山”,浏览相关企业信息及相关产品信息,并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4.返回网址,在“主办单位名称”一栏中输入“郑州火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进入www.5888.tv,搜索“景臣”,查看相关搜索结果及网页页面,并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5.在360安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baiwushan.com,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6.在360安全浏览器中链接进入www.baidu.com,搜索“居然喝了这么久的山寨百岁山都没发现”“今天买了箱百岁山,结果买回来变成这个脉田百岁山”,并对相关网页页面进行截屏。
以上有(2018)深南证字第2802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该公证书中所附截屏显示:皮尔特公司http://www.3490.cn网站上宣传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包括568ml和345ml两款产品,全国热销电话,发布日期2017年4月25日;
宣传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括568ml和520ml两款产品,发布日期2018年7月24日。
另附有深圳市百岁山泉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
http://www.baiwushan.com网站上宣传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括568ml、520ml等多款产品,招商电话-448,招商政策载明深圳景田百雾山公司现面向全国招商,品牌授权,战略加盟,区域代理,公司主打: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x24瓶、520mlx24瓶、358mlx24瓶、345mlx24瓶,招商热线:,联系人陈总:。
百度贴吧“今天买了箱百岁山,结果买回来变成这个“脉田百岁山”。
2018年11月12日,在公证员与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孙利鹏使用其自带手机,主要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安装“微信”软件;
2.登录账号为“+”的手机微信,搜索“百雾山”并点击进入名为“百雾山天然矿泉水”的微信小程序,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3.返回微信搜索框,搜索“百雾山天然矿泉水”,查看相关信息及相关文章,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4.下载“企查查”软件,打开“企查查”,搜索“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显示界面进行手机截屏。
以上有(2018)深南证字第2802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该公证书中所附截屏显示:深圳景田百雾山公司2018年6月11日注册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小程序,推广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招商电话,包括568ml和520ml等多款产品,招商加盟载明:深圳百雾山公司现面向全国招商,品牌授权,战略加盟,区域代理,公司主打: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x24瓶、520mlx24瓶、358mlx24瓶、345mlx24瓶,公司还建立了遍布全国的客户服务部及市场部,联系人:陈总。
(五)其他事实1.与陈国和有关的事实:2016年8月27日,陈国和申请“外包装盒(百雾山-百祥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630461962.7),原告景田公司认为该外包装盒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外包装盒近似。
2016年10月8日,陈国和在第32类“纯净水(饮料);
蒸馏水(饮料);
矿泉水(饮料);
水(饮料);
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
植物饮料;
矿泉水配料;
啤酒;
果汁;
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1495524号“”商标。
2018年11月29日,陈国和在第32类“啤酒;
无酒精果汁;
水(饮料);
矿泉水(饮料;
汽水;
绿豆饮料;
奶茶(非奶为主);
植物饮料;
豆类饮料;
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5006977号“”商标。
景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国作登字-2016-F-00340629“”美术作品,申请人陈国和,作品为陈国和个人独立创作完成,2016年12月12日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陈国和。
景田公司申请调取的国作登字-2016-F-00344228“”美术作品,申请人陈国和,作品为陈国和个人独立创作完成,2016年12月15日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陈国和。
2016年12月30日,陈国和申请“水瓶(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630664052.9),景田公司认为该外观瓶型与景田公司景田饮用纯净水瓶型近似。
2017年1月21日,陈国和申请“水瓶(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730036180.3),景田公司认为该外观瓶型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瓶型近似。
景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国作登字-2017-F-00363418“水泉田景标签”美术作品,申请人陈国和,作品为陈国和个人独立创作完成,2017年2月28日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景田公司认为该作品与景田纯净水标签近似。
景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国作登字-2017-F-00355959“脉田百岁山标签”美术作品,申请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作品为陈国和个人独立创作完成,2017年3月27日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28日,陈国和申请“水瓶(五)”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730173914.2),景田公司认为该外观瓶型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瓶型近似。
景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国作登字-2017-F-00237313“脉田百岁山包装”美术作品,申请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品为陈桂丰个人独立创作完成,2017年3月27日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景田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国作登字-2017-F-00379982“饮用天然矿泉水瓶”美术作品,申请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品为陈国和个人独立创作完成,2017年5月8日该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市百岁山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19日,陈国和申请“外包装盒(百祥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730206864.3),景田公司认为该外包装盒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外包装盒近似。
2018年8月17日,陈国和申请“外包装盒(百雾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2018304721272),景田公司认为该外观主视图中部突出黑色“”商标,其下为红色“”拼音商标以及饮用天然矿泉水字样,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外包装盒近似。
2.与张春凤有关的事实:2015年4月10日,张春凤独资设立深圳市盛达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第32类“啤酒;
水;
无酒精果汁饮料;
矿泉水;
无酒精饮料;
乳酸饮料;
奶茶;
蔬菜汁”商品上申请第16755983号“”商标。
3.与广州百雾山公司有关的事实: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拓能饮料有限公司在第32类“麦芽啤酒;
无酒精果汁饮料;
矿泉水(饮料);
纯净水(饮料);
饮用蒸馏水;
无酒精芦荟饮料;
水(饮料);
矿泉水配料;
柠檬水;
蔬菜汁(饮料)”商品上申请第15083309号“”商标,深圳市拓能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利群与广州百雾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创新于2017年11月20日投资设立广州市尚品美豆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杨伟峰独资设立深圳市百寿山食品有限公司,随后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九龙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15日,该公司在第32类“柠檬水;
奶茶(非奶为主);
植物饮料;
矿泉水(饮料);
蔬菜汁(饮料);
无酒精饮料;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果汁;
苏打水;
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申请第34701532号“”商标。
4.涉案标识“”“”注册使用情况:2017年3月6日,广州百雾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创新受让核定使用在第32类“可乐;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奶茶(非奶为主);
饮料制作配料;
豆类饮料;
植物饮料;
啤酒;
无酒精饮料;
矿泉水(饮料);
果汁”商品上的第14549359号“”商标。
2016年4月20日,东源县亚源饮料厂经核准注册第13387494号“”商标,2018年12月6日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5.景田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公证费503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审计报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部分著作权登记情况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侵犯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对景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产品;
3.陈国和、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皮尔特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和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否系侵犯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景田公司拥有第63395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蒸馏水、汽水、果汁、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等,拥有第340746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矿泉水、餐用矿泉水”等,两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涉案产品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在矿泉水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并未超范围、不规范使用,故景田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该争议的实质是双方就“”和“”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纠纷,原告景田公司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本案中,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与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2018年12月6日,第13387494号“”注册商标被宣布无效。
景田公司的“”和“”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大众中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将“”标识与涉案商标“”和“”进行比对,“”完整包含了百岁山文字,同时结合景田公司长期将“”和“”并列组合使用的实际,“”与“”和“”标识相比,仅一字之差,在词组构成、呼叫方式方面均近似,未形成明显区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系侵犯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外,关于第13387494号“”商标核准注册之后至宣告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认为,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便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基于商标局关于准予商标注册的决定对于商标权人及社会公众均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因信赖商标注册部门的决定而实施的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受到保护,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一般对于无效之前的使用行为没有溯及力。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权利的使用只有在不违背诚信原则的基础下,才具有保护的基础。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明知使用的商标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那么上文提及的商标注册人、使用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便不复存在,恶意使用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景田公司生产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在瓶贴形状、瓶贴颜色组合、瓶贴排列组合、瓶型、瓶盖方面均高度近似,该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使用人在该商标核准注册至无效期间的使用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
被诉侵权产品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和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否系对景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本案中,原告就百岁山天然矿泉水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量、销售方式、市场份额、获奖情况及宣传报道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进行了举证,足以认定原告所生产销售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有一定影响,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同时,原告景田公司针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亦进行了大规模的维权,其他市场主体对景田公司主要产品的大规模模仿也从侧面反映了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包装、装潢的知名度。
关于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本院认为,知识产权的实质系禁用权,而非自用权,其是否有权行使该权利客体,还要看其实施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
第14549359号“”虽然为注册商标,但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商标专用权亦并非指商标权人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绝对自由,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应自觉界定自己的权利边界。
将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相比对,两者所使用的瓶身形状均是圆柱形,瓶身上均有凹槽,瓶盖均为白色与瓶身颜色形成反差,产品标签均使用白色和紫色的组合作为背景颜色,且第14549359号“”商标是横版,但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进行竖版使用。
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的标准,难以区分两者的差别,足以造成混淆。
故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系对景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产品。
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在前述部分已被本院认定系侵犯了景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在此不再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重复评价。
三、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广州百雾山公司、张春凤、皮尔特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和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陈国和陈述深圳百雾山公司系其实际经营的公司,认可其在http://www.baiwushan.com网站及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小程序上宣传推广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但不认可曾委托皮尔特公司在http://www.3490.cn网站上对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和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宣传推广。
皮尔特公司向法庭陈述其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是受深圳百雾山公司委托,产品宣传招商资料均由深圳百雾山公司提供。
本院认为,皮尔特公司在http://www.3490.cn网站上宣传的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与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小程序宣传的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在产品规格、产品图片、公司信息方面一致,同时结合一般市场交易规则,深圳百雾山公司是产品宣传推广行为的受益方,皮尔特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没有在不经委托的情况下冒着侵权风险发布与其无任何关联的被诉侵权产品推广信息的合理动机。
故对陈国和辩称皮尔特公司未经其允许,自行进行产品宣传推广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景田公司主张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和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诉请。
本院认为,虽然景田公司当庭提交的侵权实物并非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但(2018)深南证字第28026号公证书显示,标识下方有生产公司介绍:深圳百雾山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营销于一体的现代化食品饮料专营企业。
同时,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和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介绍页面均显示出品公司是深圳市景田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景田公司在(2018)豫01民初5016案件中提交的(2018)深南证字第30296号公证书显示,深圳百雾山公司在皮尔特公司网站上对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推广宣传。
皮尔特公司对此次推广行为提交相应的服务合同,合同显示推广时间为2017年5月5日—2018年5月5日。
深圳百雾山公司先后两次在皮尔特公司网站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且对产品规格、内配瓶数、商标授权、专利授权、产品检验等进行了详细介绍,不进行实际生产、销售与商业常理不符。
陈国和实际经营深圳百雾山公司,其手机号码是深圳百雾山公司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联系电话,陈国和亦非深圳百雾山公司员工。
故关于景田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州百雾山公司辩称陈国和盗用其公司http://www.baiwushan.com网站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
本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公司网站的注册人曾经作过变更,不能证明其对网站宣传涉案侵权产品并不知情。
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广州百雾山公司应当对公司网站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并对该网站具有完全的控制力,但网站注册人资料变更后,广州百雾山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对陈国和使用http://www.baiwushan.com网站宣传推广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的行为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广州百雾山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宣传推广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系帮助侵权。
关于张春凤答辩称其作为股东不应当对公司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意见。
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之间形成的是法定的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不因公司法人的侵权行为对外与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法定代表人存在实施非职务行为的情形,该行为如果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或其他公司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则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法人对外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景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春凤实施了非职务侵权行为,故对景田公司主张张春凤与深圳百雾山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皮尔特公司辩称其作为产品宣传推广公司,在宣传推广前已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的问题。
本院认为,皮尔特公司是一家食品饮料招商公司,其对宣传推广的产品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判断皮尔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皮尔特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及是否明知其宣传推广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首先,皮尔特公司审查了其宣传产品的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许可证、产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产品证件,根据公平、公正合理的标准,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次,原告景田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皮尔特公司明知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故皮尔特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就生产、销售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的行为对景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广州百雾山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推广该产品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就生产、销售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侵犯了景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景田公司诉请陈国和、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张春凤立即停止复制摹仿原告景田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驰名商标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
关于景田公司主张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使用百雾山字号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
本院认为,百雾山与百岁山为不同的汉语词汇,将百雾山作为企业名称申请注册本身并无不当,如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注册该企业名称后规范使用,并不必然与原告企业名称发生混淆。
因此,仅从深圳百雾山公司、广州百雾山公司将百雾山作为企业名称注册角度来看,并不能认定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景田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景田公司主张判令广州百雾山公司注销http://www.baiwushan.com网站,百雾山矿泉水、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公众号和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广东百雾山矿泉水微信小程序的诉请。
本院认为,鉴于“”商标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www.baiwushan.com网站、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小程序、广东百雾山矿泉水微信小程序上宣传推广的除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以外的其他百雾山产品在本案中并未被认定侵犯了原告景田公司的合法权益。
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广东百雾山公司均不认可百雾山矿泉水微信公众号和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公众号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景田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对景田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景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陈国和、广州百雾山公司、深圳百雾山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综合考虑三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诉争商标的知名度及景田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就生产、销售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为200000元,鉴于广州百雾山公司系帮助侵权,其作用小于陈国和及深圳百雾山公司,故在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国和、深圳百雾山公司就生产、销售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为20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第633953号和第34074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二、被告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三、被告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
四、被告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被告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在前述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广州市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www.baiwushan.com网站上宣传推广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深圳百雾山公司立即停止在百雾山天然矿泉水微信小程序、广东百雾山矿泉水微信小程序上宣传推广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郑州皮尔特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http://www.3490.cn网站上宣传推广脉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百雾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68ml;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陈国和、深圳市百雾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被告广州百雾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原告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