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8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张军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翰林国际城A区7#附一南户。
经营者:张培军。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张军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