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长艳,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代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达木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A155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伟,经理。
上诉人田长艳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达木园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长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长艳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田长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