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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博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91民初117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博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博冠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91民初1173号原告(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博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0416(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0。

法定代表人:冯松。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博冠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判令二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均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重新计算为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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