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41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贝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普盛巷9号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绍兴上虞景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童装产业园5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杭州贝购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景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