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477号之一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1/1)。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玉女内衣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明珠一路丽珠广场F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28。
法定代表人彭振堂。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