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63号 原告:上海辣骨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328号4幢3层3063室。
法定代表人:邱明辉。
被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08号杭州天虹购物中心B座6层B603F2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
原告上海辣骨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辣骨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辣骨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