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282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秋玲,女,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张庆茂,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系被告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秋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