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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765号
案件名称罗伟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伟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7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伟钦,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子文,广东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伟钦及辩护人罗子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罗伟钦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某房内,储存、销售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及表带。

2019年3月14日,罗伟钦在岗贝丽苑门口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在上述603房内缴获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假冒标识牌、修表工具各1批及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经统计,罗伟钦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表带共计人民币191105元;

缴获在案的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表带价值共计人民币22313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修表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到案经过、订单截图、送货单照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罗伟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罗伟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伟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伟钦对起诉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罗伟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⒉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差距特别巨大,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⒊被告人罗伟钦一向表现良好,需要照顾家庭。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伟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起,被告人罗伟钦在其承租的、位于本市白云区某房内,储存、销售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及表带。

2019年3月14日,罗伟钦在岗贝丽苑门口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在上述603房内缴获假冒“TISSOT”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假冒标识牌、修表工具各1批及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

经统计,罗伟钦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及表带共计人民币191105元;

缴获在案的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231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订单信息截图,送货单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商标注册证明资料、委托书、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刘某1、杨某、吴某上、伍某旺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罗伟钦的供述,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钦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伟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伟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伟钦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伟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表带、假冒标识牌、修表工具各1批及OPPO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人民陪审员  冯爱芬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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