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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鄢木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6820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鄢木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鄢木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6820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木兰,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木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被告鄢木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告与二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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