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汤忠林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9号2栋101房。
经营者:汤忠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汤忠林食品店因与被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0)湘0121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汤忠林食品店以其与被申请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开福区汤忠林食品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汤忠林食品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树兵审判员 黄 姝审判员 傅美容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曾诗尧书记员彭凤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