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62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戴小妹五金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商贸城B-23号(五华水电五金电动工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5MA360N3J51。
经营者:戴小妹,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戴小妹五金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