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7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燕,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小谢百货商贸行,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迎春街公园道****门面店1附**。
经营者:谢明阳。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小谢百货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