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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477号
案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烙克赛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育绿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烙克赛克有限公司(RoxtecAB)。

住所地:瑞典王国卡尔斯克鲁纳,37123,540号邮箱(BOX540,37123KARLSKRONA,SWEDEN)。

代表人:米盖尔·海默森(MikaelHelmerson),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旭,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博船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烙克赛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烙克赛克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68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袁丽颖,上诉人怡博船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刘丹,被上诉人烙克赛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红、吴小旭,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8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烙克赛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根据专利文件整体所记载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本专利在背景技术部分指出:在现有技术(即无效程序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中,前后两个拉块均与上下压板通过四段连皮相接的方式具有“制造工艺大大复杂化,增加制作成本,且更容易受到成型不良率带来的成本提高”等问题。

因此,本发明公开了“上下压板与后拉块通过两段连皮(即软性带)连接”的方式,可以实现工艺简化、降低成本、提高良率的目的。

整个专利文件中并未记载任何关于前拉块也与上下压板相连接的内容。

根据本专利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如果前拉块也与上下压板连接,则回到了背景技术中(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5)记载的“前后两个拉块均与上下压板通过四段连皮相接的方式”。

这一连接方式是本专利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其无法实现发明目的。

(二)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核心要义在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立足于专利文件的内容,合理确定与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相适应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改进拉块之间的连接方式以期达到工艺简化、降低成本、提高良率的目的,是本专利的主要技术贡献,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刻意忽略该部分内容,并非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客观立场。

本专利通篇仅记载了后拉块与上下压板连接、前拉块不与上下压板连接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些内容,显然可以将前拉块也与上下压板连接的方式排除于本专利的发明内容之外。

(三)原审判决认为将四段挠性带改进为四段材质延伸型连皮,或是将四段相连减为三段相连也可以实现简化工艺、减少成本的目的。

但是本专利记载解决这一问题的技术手段就是将前拉块不与上下压板连接、仅后拉块与上下压板连接,并不存在其他解决方案。

因此,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认定是以本专利文件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的,原审判决给出的上述假设并非本专利公开的内容,把它作为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与事实不符。

鉴于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认定错误,其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评价亦不能成立,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烙克赛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怡博船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结论错误。

(一)原审判决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错误。

1.区别特征A已经明确排除了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技术方案。

一是原审判决认为“所述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通过软性带连接,并未限定前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的连接关系,更未明确排除前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片面、孤立的解读。

二是原审判决认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可以实现多个发明目的,权利要求1能实现其中之一即符合发明目的而不应要求权利要求1必须实现全部发明目的,这完全是对本专利的主观错误解释。

三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不能脱离说明书的内容,说明书所有实施例及附图都明确公开其所涵盖的实施方案仅有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形成相互可运动的组件,并未给出任何前拉块也可以和其它三个部件形成一体组件的启示。

2.特征A没有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公开。

对比文件1、5、6、8均公开了四个楔形块通过挠性带连接成整体,而对比文件7则公开了上楔部与框架一体成型,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前、后楔形块、上、下压板中,仅后拉块与上、下压板连接形成组件,因此,上述对比文件未公开特征A。

3.权利要求1隐含公开了“按压式配合状态”,导柱压入导套中保持相配合的状态就是按压式配合状态。

(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

1.关于特征A和特征B的作用,两者相互配合,不应将二者人为割裂出来分别单独的进行评价,而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的特征进行考量。

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5、6、7、8的基础上,不会考虑进行改进以得到特征A。

3.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

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

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均具备创造性。

原审判决关于创造性的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烙克赛克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怡博船务公司的上诉请求共同辩称:原审判决关于区别特征和创造性的评价均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烙克赛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

烙克赛克公司起诉称:(一)对比文件9公开了“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和“所述垂直导向机构包括至少一副相配合的导柱、导套,所述导柱在所述上、下压板靠近时压入所述导套中保持相配合状态”两个技术特征,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和5也不具备新颖性。

(二)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5、6、7、8之间存在的区别特征认定有误。

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前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的连接关系,更未明确排除前拉块均不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情形。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及对比文件9均公开了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的相关技术特征。

(三)减少挠性带的连接以简化制造工艺、减少制作成本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四)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中关于垂直导向机构的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3、4、9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的认定错误,并导致创造性的认定错误。

(五)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1520530775.X、名称为“一种电缆贯穿装置的压紧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7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专利权人为怡博船务公司。

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修改2,即怡博船务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其中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电缆贯穿装置的压紧机构,包括楔形前、后拉块和位于其间的上、下压板,并相互以其楔形面配合形成楔合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形成相互可运动的组件以方便向所述装置内导入及安装,所述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设有垂直导向机构,用于避免所述上、下压板水平错动;

其中,任意二个相配合的所述楔形面之间形成弹性滑动密封,所述前、后拉块之间通过螺旋机构产生水平相对位移,带动上、下压板沿与之相配合的所述楔形面相对滑动,并沿垂直导向产生垂直位移,用于对贯穿所述装置的电缆进行压紧及密封;

所述垂直导向机构包括至少一副相配合的导柱、导套,所述导柱在所述上、下压板靠近时压入所述导套中保持相配合状态。

” 针对本专利,烙克赛克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160438A,名称为“电缆通过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4段和第3页倒数第3段分别记载了:“四个楔块11、12、15、16以及螺旋装置17用一条挠性带19保持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能方便地安装在框架中的被容纳组件,所述挠性带用来与楔块一起形成一个容易贮运的组合物”和“将带和楔块成型为如图5所示的一个单件结构可能较好”。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4338666U,名称为“一种机油冷却器底板落料模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0016段-0020段,附图1):包括上模部分、下模部分和导向机构,所述上模部分、下模部分通过导向机构连接;

所述上模部分包括上模架2和落料凹模8模;

所述下模部分包括下模架12、落料凸模固定板11和落料凸模10;

导向机构包括导柱5、导套3和复位弹簧,所述上模架2和下模架12的对应位置设置有通孔,所述导柱5穿过所述通孔固定在所述上模架2和下模架12之间,所述复位弹簧围绕所述导柱5设置,其上部连接所述导套3。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US8096562B2,名称为“用于电缆贯穿件的压力密封装置”的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

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4栏第3段、第4段-第5栏第1段记载了:“当螺钉24旋转时,两个张紧元件22朝向彼此移动,由于楔形加压元件和张紧元件,这将迫使两个加压元件彼此远离,压力密封装置的总高度增加”和“固定装置25是在两个加压元件21之间延伸的板状金属部件26。

板状金属部件26的长度被选择成使其延伸进入两个加压元件21的开口部分中,以使得板状金属部件26与加压元件21在轴向方向上锁定”。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GB1049621A,名称为“用于电气线路的轻型引入入口”的英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

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6-8页记载了:“螺钉5旋转成使得两个楔形物2a、2b朝向彼此运动,并且迫使进入两个其余楔形物2c和2d之间,并将它们按压分开。

两个第二楔形物2c、2d由两个销6可移动地互连,两个销6的每一者的两个端部设置有头部或其它突出部,使得两个楔形物2c、2d的移动受限并且限于块组待由所示楔形系统压缩的压缩方向。

销6静置于具有套环的镗孔中,套环的直径超出镗孔的直径使得两个楔形物2c、2不可无意地分离。

” 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CN1914447A,名称为“适用于不同框架的供线缆穿过等的压紧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4页第2段记载了:“楔块2、3、4、5通过带形板7连接在一起。

因此所有的楔块2、3、4、5和带形板7可作为一个组件制成一个整体,如图4所示。

” 对比文件6:申请公布号为CN102804535A,名称为“EMC防护压缩单元和包括该压缩单元的密封系统”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其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了:“在一个或更多个实施方式中,这四个楔形部可以通过柔性带保持在一起,并且可以与所述带形成整体,以由楔形部一起形成容易搬运的单元,从而形成能够容易地安装到框架中的集装式部件”。

对比文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2188235U,名称为“用于容纳多个缆线、导线或管道的贯穿系统”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其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了:“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优选实施方式中,压缩单元包括与框架一体化的上楔部、中间楔部和下楔部,该上楔部、中间楔部和下楔部具有相互邻接的倾斜表面,由此当借助于一个或多个协作的螺栓和螺母使下楔部在朝向上楔部的方向上受到挤压时,中间楔部在远离上楔部和下楔部的方向上受到挤压”。

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03215092U,名称为“模块式电缆密封系统中的压紧装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其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了:“所述压紧装置橡胶本体包括一体成型的一组轴向楔形滑块、第一、第二径向楔形压紧块和设有若干凹槽或凹条的扣合带。

” 对比文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04042212U,名称为“电缆穿隔压紧块”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其说明书第2页第0010段公开了,上滑块1的两端设有固定条一1-3,固定条一1-3分别插装在前滑块3上设有的固定槽一3-1和后滑块4上设有的固定槽二4-1;

同样在下滑块2的两端设有固定条二2-3,固定条二2-3分别插装在前滑块3上设有的固定槽一3-1和后滑块4上设有的固定槽二4-1。

在上滑块1和下滑块2中间两侧分别装有固定轴一1-4和固定轴二2-4,防止上滑块1和下滑块2左右摆动。

在上滑块1右端两侧设有左挡片1-2和右挡片2-2,卡在装电缆金属框架平面上,防止压紧块脱离金属框架。

在上滑块1和前滑块3的左端装有前挡板6,固定上滑块1和下滑块2。

2018年1月31日,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

第二,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电缆穿隔压紧块,其中“在上滑块1的两端设有固定条一1-3,固定条一1-3分别插装在前滑块3上设有的固定槽一3-1和后滑块4上设有的固定槽二4-1中;

同样在下滑块2的两端设有固定条二2-3,固定条二2-3分别插装在前滑块3上设有的固定槽一3-1和后滑块4上设有的固定槽二4-1中”。

“在上滑块1和前滑块3的左端装有前挡板6,固定上滑块1和下滑块2”“在后滑块4左端装有后挡板7,固定上滑块1和下滑块2”。

可见,对比文件9中上、下滑块和前、后滑块之间通过固定条、固定槽相互连接的方式,以及设置前后挡板的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各楔块之间通过软性带进行可运动连接的结构。

故对比文件9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形成相互可运动的组件以方便向所述装置内导入及安装”的特征。

对比文件9中关于固定轴的记载为“在上滑块1和下滑块2中间两侧分别装有固定轴一1-4和固定轴二2-4,防止上滑块1和下滑块2左右摆动”,同时,对比文件9附图1、2中仅能示意性地看到固定轴1-4和2-4。

由于在附图中仅显示为虚线示意图,而在对比文件9中也未有文字具体描述固定轴的配合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固定轴1-4和2-4的具体结构和配合关系。

对比文件9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垂直导向机构包括至少一副相配合的导柱、导套,所述导柱在所述上、下压板靠近时压入所述导套中保持相配合状态”的特征。

综上,对比文件9未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5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烙克赛克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1.被诉决定对于区别特征的认定是否正确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已经明显排除了四块结构连为一体技术方案的情形,即排除了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技术方案,并据此认定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之间均存在“所述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形成相互可运动的组件以方便向所述装置内导入及安装”的区别特征(简称特征A)。

1.1所述特征A是否明确排除了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技术方案 解释权利要求通常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应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为准,避免将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而仅在说明书中予以描述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中,从而不恰当地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为“所述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形成相互可运动的组件以方便向所述装置内导入及安装”,可见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通过软性带连接,并未限定前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的连接关系,更未明确排除前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相连的情形。

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可以实现多个发明目的,包括防止发生错位或偏移、简化工艺、节省成本等,权利要求1能实现其中之一即符合发明目的,而不应要求权利要求1必须实现全部发明目的。

换言之,权利要求1中的垂直导向机构已经可以实现防止发生错位或偏移的发明目的,此时不应要求权利要求1还必须能够实现简化工艺、节省成本才符合发明目的,更不应该以此为由将特征A限缩解释为“仅后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

最后,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虽然提及了现有技术中存在问题之一是“由于挠性带和四个楔块被成型呈单件状,并且挠性带的两端通过粘结方式进行连接,四段挠性带的连接设计,不仅使其制造工艺大大复杂化,增加制作成本,且更容易受到成型不良率带来的成本提高”。

但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挠性带与四个楔块被成型为单件及挠性带的粘结方式造成的,无论将四段粘结式挠性带改进为四段材质延伸型连皮或是将四段相连减少为三段相连均可解决该技术问题,同样符合发明目的,并非必须将上述特征A限缩解释为“仅后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才符合发明目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A明确排除了“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技术方案,被诉决定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A限缩解释为“仅后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是错误的,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1.2所述特征A是否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公开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A并未明确排除“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技术方案,被诉决定据此认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均未公开上述特征A错误。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记载“四个楔块11、12、15、16以及螺旋装置17用一条挠性带19保持在一起;

将带和楔块成型为如图5所示的一个单件结构可能较好”及其附图2、5;

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4页记载“所有楔块2、3、4、5和带形板7可作为一个组件制成一个整体”及其附图2、4;

对比文件6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这四个楔形部可以通过柔性带保持在一起,并且可以与所述带形成整体”及其附图2;

对比文件7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压缩单元包括与框架一体化的上楔部、中间楔部和下楔部”及其附图9;

对比文件8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所述压紧装置橡胶本体包括一体成型的一组轴向楔形滑块、第一、第二径向楔形压紧块和设有若干凹槽和凸条的扣合带”及其附图2均公开了上述特征A。

此外,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按压式配合状态”,故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区别特征中的相关表述并不准确,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因此,被诉决定对于区别特征的认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存在的区别仅在于所述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设有垂直导向机构,用于避免所述上、下压板水平错动,前、后拉块带动上、下压板滑动产生的垂直位移为沿垂直导向,所述垂直导向机构包括至少一副相配合的导柱、导套,所述导柱在所述上、下压板靠近时压入所述导套中保持相配合状态(简称特征B)。

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垂直导向机构在压紧机构预紧过程中,可对上、下压板起到导向和定位作用,并且能够避免上下压板在受到外力挤压作用时会发生错位偏移的问题。

2.被诉决定对于区别特征的评述是否正确 2.1关于特征A 如上所述,特征A并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

即使以被诉决定的思路,将特征A作为区别特征,被诉决定对该特征的评述亦不恰当。

原审法院认为,通过减少加工部件来降低成本、简化制造工艺、提高良品率是加工领域常用的方法,但是需要权衡相应部件减少所带来的影响。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5、6、7、8均公开了四段软性带连接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相对于四段软性带,两段软性带的成本更低、制造工艺更简单、良品率也更高,同时也容易在防止各楔块散落和工艺成本之间寻求平衡,适当减少软性带的数量,仅将后拉块与上、下压板通过两段软性带连接,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烙克赛克公司还主张上述特征亦被对比文件9公开,但是如上所述,对比文件9中滑块两端设置固定条,固定条插装在固定槽,并且在滑块两侧设有挡片以及在滑块端装有挡板的结构与上述特征A并不相同,其相关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2.关于特征B 2.2.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领域为模具制备领域,其用于工件的加工,而本专利涉及电缆贯穿安装密封领域,其用于产品的密封安装,因此两者领域并不相同。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本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证据显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指引本领域技术人员到对比文件2所属技术领域寻找解决方案。

因此,烙克赛克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2.2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3涉及用于电缆贯穿件的压力密封装置,具体公开了一种固定装置25,其是在两个加压元件21之间延伸的板状金属部件26,板状金属部件26的长度被选择成使其延伸进入两个加压元件21的开口部分中,其作用为使得板状金属部件26与加压元件21在轴向方向上锁定。

当螺钉24旋转时,两个紧张元件22朝向彼此移动,这将迫使两个加压元件彼此远离,压力密封装置的总高度增加。

可见所述金属部件26与两个加压元件配合客观上可以避免上、下压板在受到外力挤压作用时发生错位偏移,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上、下压板之间设有垂直导向机构,用于避免上、下压板水平错动,使前、后拉块带动上、下压板滑动产生的垂直位移为沿垂直导向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上,虽然对比文件3中产生垂直导向作用的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体实现方式不同,但是在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采用相配合的导柱、导套进行定位、导向,从而在上、下压板相互靠近时,导柱可以压入导套,起到垂直导向作用,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防止错位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2.2.3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电气线路引入入口的楔形系统,具体公开了螺钉5旋转,使得两个楔形物2a、2b朝向彼此运动,并且迫使进入两个其余楔形物2c和2d之间,将它们按压分开。

两个第二楔形物2c、2d由两个销6可移动地互连,两个销6的每一者的两个端部设置有头部或其他突出部,使得两个楔形物2c、2d的移动受限并且限于块组待由所示楔形系统压缩的压缩方向及附图19、21。

可见证据5中上下压板靠近时,销钉也可以在销孔中导向运动,虽然不能明确其是“压入”销孔中保持配合状态,但其至少给出了在上下压板之间用销钉销孔进行垂直导向,用于避免上、下压板水平错动,使前、后拉块带动上、下压板滑动产生的垂直位移为沿垂直导向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了使上下压板在安装和使用时不发生错位或偏移,而在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采用合适的导柱导套结构,从而在上下压板相互靠近时,导柱可以压入导套,起到垂直导向作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2.2.4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 原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电缆穿隔压紧块,其中关于固定轴的记载为“在上滑块1和下滑块2中间两侧分别装有固定轴一1-4和固定轴二2-4,防止上滑块1和下滑块2左右摆动”,同时,对比文件9附图1、2中仅能示意性地看到固定轴1-4和2-4。

由于在附图中仅显示为虚线示意图,而在对比文件9中也未有文字具体描述固定轴的配合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固定轴1-4和2-4的具体结构和配合关系。

但是对比文件9给出了在上、下滑块之间设置固定轴以防止上、下压板左右摆动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之上,在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采用合适的导柱导套结构,从而在上下压板相互靠近时,导柱可以压入导套,起到垂直导向作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错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因被诉决定对于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未予涉及,故原审法院不予直接评述。

在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须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审理。

对于烙克赛克公司在庭审中未明确主张的被诉决定中的其他理由和证据,原审法院不再评述。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8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烙克赛克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520530775.X”、名称为“一种电缆贯穿装置的压紧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包含两个具体问题:(一)区别特征的确定;

(二)技术启示的认定。

一、关于区别特征的确定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明确排除了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技术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怡博船务公司主张,“前后两个拉块均与上下压板通过四段连皮相接的方式”这一连接方式无法实现说明书记载的“简化工艺、节省成本”的发明目的,是本专利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

本院认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应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权利要求的解释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其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代替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恰当地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从权利要求1的文字表述看,“所述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软性带连接,形成相互可运动的组件以方便向所述装置内导入及安装,所述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分别通过由其材质延伸所形成的一段软性带状连皮连接,两段连皮的连接位置为一端位于上压板或下压板的一侧端部,另一端位于后拉块的背侧角部”,上述内容仅限定了后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通过软性带连接,并未限定前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的连接关系,由此也未明确排除前拉块与上、下压板之间相连的情形。

从说明书记载的发明内容和发明目的看,背景技术采用了“一根挠性带将四个楔块连接在一起,由于挠性带和四个楔块被成型呈单件状,并且挠性带两端通过粘接方式进行连接”,带来了制作工艺复杂、增加成本、发生错位等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挠性带和四个楔块被成型呈单件状,并且挠性带两端通过粘接方式进行连接而产生的,将粘接的挠性带改进为延伸型连皮或者将四段挠性带减少为三段都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实现简化工艺、节省成本的发明目的,并非只有“仅后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这一技术方案才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由此,无论从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还是发明目的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均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A明确排除了“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这一技术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怡博船务公司关于原审判决的这一解释不符合发明目的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特征A是否属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对特征A的解释,由于特征A并未排除“前拉块与上、下压板相连”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记载的“四个楔块11、12、15、16以及螺旋装置17用一条挠性带19保持在一起;

将带和楔块成型为如图5所示的一个单件结构可能较好”及其附图5;

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4页记载的“所有楔块2、3、4、5和带形板7可作为一个组件制成一个整体”及其附图2、4;

对比文件6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的“这四个楔形部可以通过柔性带保持在一起,并且可以与所述带形成整体”及其附图2;

对比文件7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的“压缩单元包括与框架一体化的上楔部、中间楔部和下楔部”及其附图9;

对比文件8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的“所述压紧装置橡胶本体包括一体成型的一组轴向楔形滑块、第一、第二径向楔形压紧块和设有若干凹槽和凸条的扣合带”及其附图2均公开了上述特征A,该特征不属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特征B。

原审判决关于区别特征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怡博船务公司关于区别特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对特征A的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存在的区别仅在于所述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设有垂直导向机构,用于避免所述上、下压板水平错动,前、后拉块带动上、下压板滑动产生的垂直位移为垂直导向,所述垂直导向机构包括至少一副相配合的导柱、导套,所述导柱在所述上、下压板靠近时压入所述导套中保持相配合状态(特征B)。

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压紧机构预紧过程中,如何对上、下压板进行导向和定位,并且避免上、下压板在受到外力挤压时发生错位偏移。

二、关于技术启示的认定 (一)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3涉及用于电缆贯穿件的压力密封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固定装置25,其是在两个加压元件21之间延伸的板状金属部件26,板状金属部件26的长度被选择成使其延伸进入两个加压元件21的开口部分中,其作用为使得板状金属部件26与加压元件21在轴向方向上锁定。

当螺钉24旋转时,两个张紧元件22朝向彼此移动,这将迫使两个加压元件彼此远离,压力密封装置的总高度增加。

可见所述金属部件26与两个加压元件配合客观上可以避免上、下压板在受到外力挤压作用时发生错位偏移,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B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上、下压板之间设置垂直导向机构用于避免上、下压板水平错动,使前、后拉块带动上、下压板滑动产生的垂直位移为沿垂直导向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上,虽然对比文件3中产生垂直导向作用的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体实现方式不同,但是在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采用相配合的导柱、导套进行定位、导向,从而在上、下压板相互靠近时,导柱可以压入导套,起到垂直导向作用,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防止错位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二)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电气线路引入入口的楔形系统,具体公开了螺钉5旋转,使得两个楔形物2a、2b朝向彼此运动,并且迫使进入两个其余楔形物2c和2d之间,将它们按压分开。

两个第二楔形物2c、2d由两个销6可移动地互连,两个销6每一者的两个端部设置有头部或其他突出部,使得两个楔形物2c、2d的移动受限并且限于块组待由所示楔形系统压缩的压缩方向(参考附图19、21)。

可见对比文件4中上、下压板靠近时,销钉也可以在销孔中导向运动,虽然不能明确其是“压入”销孔中保持配合状态,但其至少给出了在上、下压板之间用销钉、销孔进行垂直导向,避免上、下压板水平错动,使前、后拉块带动上、下压板滑动产生的垂直位移为沿垂直导向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同样的道理,在上、下压板内侧的楔形底部端面之间采用合适的销钉、销孔或导柱、导套,从而在上、下压板相互靠近时,销钉、导柱可以压入销孔、导套,起到垂直导向作用,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三)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9公开了一种电缆穿隔压紧块,其中关于固定轴的记载为“在上滑块1和下滑块2中间两侧分别装有固定轴一1-4和固定轴二2-4,防止上滑块1和下滑块2左右摆动”。

虽然对比文件9没有具体描述固定轴的配合关系,但是对比文件9给出了在上、下滑块之间设置固定轴以防止上、下压板左右摆动的技术启示。

在此基础之上,采用相配合的导柱、导套进行定位、导向,从而在上、下压板相互靠近时,导柱可以压入导套,起到垂直导向作用,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防止错位的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5、6、7、8任一)结合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的评述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怡博船务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的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此前提下,重新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怡博船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郭云飞 书记员吴迪楠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477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张文麒 书记员:郭云飞 吴迪楠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25日 涉案专利 “一种电缆贯穿装置的压紧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530775.X)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

创造性;

权利要求的解释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怡博船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烙克赛克有限公司(Roxtec AB)。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裁判: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8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烙克赛克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520530775.X”、名称为“一种电缆贯穿装置的压紧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第348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20152053077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审查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裁判观点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应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权利要求的解释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即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其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代替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恰当地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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