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祥隆五金厂。
经营场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东路97号。
投资人:陈金香,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宝锐(南京)智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苏源大道129号3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唐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家港唐将榻榻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吴可可,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张家港市祥隆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嘉宝锐(南京)智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唐将榻榻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家港市祥隆五金厂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祥隆五金厂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市祥隆五金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祥隆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