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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海口秀英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37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海口秀英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福清市海口秀英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37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清市海口秀英五金店,经营场所福清市海口镇新街。

经营者:潘秀英。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海口秀英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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