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307号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4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义贵、许翰,北京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冯明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第,上海澜亭(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飞毛腿电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