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县斌斌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左庄村。
经营者:庆云泉,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卞桥镇左庄村2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邑县斌斌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平邑县斌斌百货商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邑县斌斌百货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邑县斌斌百货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邑县斌斌百货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