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3民初13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鸭脖周黑鸭店。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综合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4ANLP3U。
经营者:李中新,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鑫,南阳市功能区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鸭脖周黑鸭店侵害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鸭脖周黑鸭店(李中新)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阳市卧龙区鸭脖周黑鸭店(李中新)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其中调解笔录签订当日向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0000元,下余1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如果逾期不能给付则按总赔偿额30000元支付;
三、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