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64号原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池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平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傲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钮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钮小飞,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耀发水产冷冻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经营者:黄国树。
原告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港粤食品有限公司、安阳市傲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钮小飞、南京市江宁区耀发水产冷冻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包装罐(狮球牌吉士粉)”】纠纷一案,广州港粤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越秀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1年×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2.5元,减半收取计3901.25元,由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