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刑初323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凡,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嘉辉,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礼俊,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启平,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
2002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后减刑于200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云红,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顺发,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建世,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真珍,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少东、陈月,广东君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洁权,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云龙,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辉明,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锦洪,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海欣,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衍勇,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曼盈,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浩俊,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羁押,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未检刑诉[2018]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11日以佛顺检公诉未检刑变诉[2019]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凡及其辩护人舒静、被告人梁嘉辉及其辩护人何礼俊、被告人刘启平及其辩护人张云红、被告人冯顺发及其辩护人潘建世、被告人莫真珍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少东、被告人林洁权及其辩护人杨云龙、被告人黄辉明及其辩护人邱昌亮、被告人何锦洪及其辩护人梁海欣、被告人钟衍勇及其指定辩护人钟曼盈、被告人吴浩俊及其辩护人苏伶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陈凡租下佛山市容桂街道××楼××室作为销售网点办公室,先后招收了被告人梁嘉辉、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钟衍勇、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等人。
陈凡要求冯顺发等人各自开设一个淘宝网店销售账号,在网上开店进行网络销售假冒的美的品牌、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陈凡根据各人每天销售情况汇总后,交由梁嘉辉联系相关厂家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所需数量的白机,标签,纸箱等物品运送到位于顺德容桂××××附近的一间无牌工厂内,再由梁嘉辉、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钟衍勇、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及孟某涛等人负责落货,并按照流水线的生产方式分工合作,根据网店接单的规格、型号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
工序为白机贴上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标签,放上说明书,电源线,并将电饭煲装在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纸箱内打包装,并相应贴上写有网络销售买家地址的快递运单。
由梁嘉辉联系容桂××快递公司谢某洲即时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发货送至全国各地的网上买家。
××快递公司与陈凡在三月是日结账,四月是周结账,五月是月结账。
三月及四月的快递费用均是陈凡结账。
2018年4月5日,陈凡又租下容桂街道××楼××室作为销售网点办公室。
被告人陈凡是该团伙老板及管理者,负责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安排、报表制作及财务进出,被告人梁嘉辉在该厂内担任仓管及联系生产货源、联系快递发货等工作。
被告人钟衍勇在该厂内担任副仓管及售后产品维修工作。
被告人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等人白天在××楼当网络销售员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工作,下午及晚上,梁嘉辉、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钟衍勇、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等人一起到顺德容桂××附近的一间无牌工厂内参与生产制作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
2018年6月8日15时许,顺德容桂派出所办案民警联合顺德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位于顺德容桂××的上述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现场起获标“Midea”、“SUPOR”字样的电饭煲、标识、使用说明书、外包装纸箱等物品。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标"Midea"字样的电饭煲、标识、使用说明书、外包装纸箱等物品为擅自冒用该公司的"Midea"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的认定价格共计人民币542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经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标示"SUPOR"字样的电饭煲、标识、使用说明书、外包装纸箱等物品为擅自冒用该公司的"SUPOR"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的认定价格共计80589元。
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获的假冒的标示"Midea"字样的电饭煲、标示"SUPOR"字样的电饭煲出厂价格为134849元。
该假冒注册商标团伙未经注册商标“Midea”、“SUPOR”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销售出去的商品金额为1665612元,未销售出去的商品金额为134849元,非法经营数额合共1800461元。
其中,陈凡、梁嘉辉非法经营数额为1800461元,冯顺发非法经营数额为322369元、莫真珍非法经营数额为470622元、林洁权非法经营数额为355002元、何锦洪非法经营数额为585913元、吴浩俊非法经营数额为228552元、刘启平非法经营数额为217523元、钟衍勇、黄辉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34849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何某清、涂某城、谢某洲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刑事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黄辉明、钟衍勇情节严重,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何锦洪、吴浩俊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不认可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其在制作相应销售数据时有可能算错数,且相应表格中还包含了刷单、白机及赠品的销售情况,其认为自己非法经营的数额只是20多万元;
(2)事实上所有被告人均系合伙人,且均签了合同,内容是每个人投资1万元及淘宝店一间,分得利润7成,其分得剩余3成,其只是负责日常管理。
被告人陈凡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陈凡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指控其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
(2)被告人陈凡不是老板,是同案人互相合作的,本案中并非陈凡一人是老板,陈凡是负责全面管理,实际上本案除黄辉明、钟衍勇之外其余被告人全部都是股东,虽然找不到合同,但是其他同案人是有说到的;
(3)被告人陈凡和本案其他各被告人都没有分配过利润,陈凡本人也只是预收了3400元的工资;
(4)被告人陈凡虽然将销售款转入了自己的支付宝中,但是这些款项是用于支付报销款、买电饭煲费用、预付工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开支,该笔款项已基本用完,所以被告人陈凡的支付宝中的收入款并非其实际所得款项;
(5)被告人陈凡当庭认为自己的犯罪数额只有20多万元;
(6)被告人陈凡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凡在三年以下定罪量刑。
被告人梁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其不知道涉案金额怎么计算出来的,但不应该计算在其头上,其只是负责在仓库里面点数的员工而已,供应商和快递是被告人陈凡安排其联系的。
被告人梁嘉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关于已经销售的部分应当由合议庭综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180多万元不准确,应该扣除白机、正品、刷单的部分;
(2)现场起获的部分没有制作成成品或者没有贴上商标的部分不应该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其他部分已经制成成品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进行计算,本案中对其查清的侵权产品是138元、168元的销售价格,应该可以计算平均数额的,而不是根据美的、苏泊尔的正品价格计算;
(3)被告人梁嘉辉在本案中不应当对全部的非法经营数额负责,因为本案是共同犯罪,全部被告人均参与了本案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数额应该参照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总利润是8152元,不可能有180多万元;
(4)被告人梁嘉辉是从犯,其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最低的,甚至比其余销售人员更低,其是根据被告人陈凡的安排工作每月领取固定报酬,没有任何提成,其犯罪恶意较低;
(5)被告人梁嘉辉是初犯、偶犯,(6)被告人梁嘉辉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且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启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于2018年5月10日已经离职,现场查获的赃物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被告人刘启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启平离职后的部分不应该计入其犯罪数额;
(2)被告人刘启平是从犯;
(3)被告人刘启平在工作期间没有收取工资也没有获得非法犯罪所得;
(4)被告人刘启平在本案中存在大量退货,部分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
(5)被告人刘启平归案后能如实稳定供述全部案情,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冯顺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冯顺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指控被告人冯顺发非法经营数额中已经销售部分没有异议,但对于未销售部分的价格有异议,应当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来进行计算,本案中是能够查清已经销售的商品的平均价格,不应该按照厂家的正品的价格计算;
(2)本案中,被告人陈凡负责场地租赁、货物采购、工作安排及工资发放等,被告人冯顺发只是受雇的打工者,应认定为从犯;
(3)被告人冯顺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冯顺发无前科,是初犯;
(5)被告人冯顺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6)被告人冯顺发没有获得非法利益,只收了一个月4000元的工资。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莫真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莫真珍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该部分同意被告人冯顺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2)被告人莫真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两次庭审中均自愿认罪;
(3)被告人莫真珍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
(4)被告人莫真珍在本次犯罪中是从犯;
(5)被告人莫真珍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并非长期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工作,再犯可能性较小。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洁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林洁权的辩护人提出其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冯顺发、莫真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
被告人黄辉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辉明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刑事谅解书一份,拟证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黄辉明的行为给予谅解。
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该部分同意被告人冯顺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2)被告人黄辉明是初犯,无犯罪前科;
(3)被告人黄辉明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黄辉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5)被告人黄辉明是从犯,所起作用比较次要的;
(6)被告人黄辉明取得被害人苏泊尔公司的谅解;
(7)被告人黄辉明在公司工作时间短,没有获得非法利益;
(8)被告人黄辉明涉案金额是现场查获的商品,该部分商品尚未流入社会。
综上,请求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锦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锦洪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何锦洪与被告人陈凡签署的合伙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人陈凡系真正的老板。
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未销售部分的价格同意被告人冯顺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2)被告人何锦洪是从犯;
(3)被告人何锦洪是初犯且自愿认罪,在本次犯罪过程中没有获利。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何锦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衍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钟衍勇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与被告人何锦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
被告人吴浩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浩俊的辩护人提出其与被告人冯顺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浩俊实际经营数额仅有9万多元,现场查获的部分不应该计算在内;
(2)被告人吴浩俊主观恶性小,且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吴浩俊是从犯、初犯和偶犯;
(4)被告人吴浩俊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5)对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来说,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浩俊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4日,被告人陈凡租下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楼××室作为销售网点办公室,先后召集、招收了被告人梁嘉辉、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钟衍勇、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等人。
陈凡要求冯顺发等人各自开设一个淘宝网店销售账号,在网上开店进行网络销售假冒的美的品牌、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陈凡根据各人每天销售情况汇总后,交由梁嘉辉联系相关厂家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所需数量的白机,标签,纸箱等物品运送到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园附近的一间无牌工厂内,再由梁嘉辉、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钟衍勇、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等人负责落货,并按照流水线的生产方式分工合作,根据网店接单的规格、型号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
工序为白机贴上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标签,放上说明书,电源线,并将电饭煲装在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纸箱内打包装,并相应贴上写有网络销售买家地址的快递运单。
由梁嘉辉联系容桂××快递公司谢某洲即时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发货送至全国各地的网上买家。
××快递公司与陈凡在三月是日结账,四月是周结账,五月是月结账。
三月及四月的快递费用均是陈凡结账。
2018年4月5日,陈凡又租下容桂街道××楼××室作为销售网点办公室。
被告人陈凡是该团伙的管理者,负责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安排、报表制作及财务进出,被告人梁嘉辉在该厂内担任仓管及联系生产货源、联系快递发货等工作。
被告人钟衍勇在该厂内担任副仓管及售后产品维修工作。
被告人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等人白天在××楼当网络销售员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工作,下午及晚上,梁嘉辉、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钟衍勇、吴浩俊、何锦洪、刘启平、黄辉明等人一起到顺德容桂××××园附近的一间无牌工厂内参与生产制作包装假冒注册商标的电饭煲。
2018年6月8日15时许,顺德容桂派出所办案民警联合顺德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位于顺德容桂××××园的上述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现场起获标有“Midea”字样的迷你电饭煲26台、标有“SUPOR”字样的迷你电饭煲38台、标有“SUPOR”字样的智能方形电饭煲11台(上述共计75台,按最低销售价格99元/台计,共计7425元);
标有“Midea”、“SUPOR”、“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标识、使用说明书、标签、能效标识、外包装纸箱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价值121425元);
迷你电饭煲(未贴标)652台、智能方形电饭煲(未贴标)600台(均未核价)。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标"Midea"字样的电饭煲、标识、使用说明书、外包装纸箱等物品为擅自冒用该公司的"Midea"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查获的标示"SUPOR"字样的电饭煲、标识、使用说明书、外包装纸箱等物品为擅自冒用该公司的"SUPOR"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该假冒注册商标团伙未经注册商标“Midea”、“SUPOR”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销售出去的商品金额为1665612元,未销售出去的商品金额为128850元,非法经营数额合共1794462元。
其中,陈凡、梁嘉辉非法经营数额为1794462元、钟衍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908649元(从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冯顺发非法经营数额为316370元、莫真珍非法经营数额为464623元、林洁权非法经营数额为349003元、何锦洪非法经营数额为579914元、吴浩俊非法经营数额为222553元、刘启平非法经营数额为211524元、黄辉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8850元。
上述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均包含现场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电饭煲的数额7425元以及相应标识、使用说明书、标签、能效标识、外包装纸箱等物品的数额121425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于顺德区容桂街道××楼××室、××室起获作案工具电脑一批、U盘一个(标有“SanDisk”字样)。
再查明,被告人林洁权、黄辉明的家属于案发后积极向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道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1)被告人陈凡的供述及指认笔录 涉案的办公场地是以我名义签合同租下来的,所有人都是明知销售假货,我因为年长一点得到大家信任,所以负责管理所有人,相关涉案财物报表核算也是我做的,资金也是经我手的。
被告人陈凡对涉案地点中其电脑及办公位置进行了指认。
(2)被告人梁嘉辉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1月初,我在打球的时候认识了陈凡,陈凡跟我说他有老板投资做电饭煲,问我要不要去做仓管,我答应了,陈凡将我拉进了一个微信群,有陈凡、吴浩俊、林洁权、冯顺发等人在群里面,其他人在后期也陆续的加进了群里面,真正开始做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电饭煲是在2018年3月初,陈凡找来了上述人员,要求他们每个人都要开一家淘宝网店,在淘宝网店上面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我的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分至晚上出完货下班,每天的早上、下午他们都会在顺德区容桂街道××楼××室里面经营网店,后期又租了××室。
每天下午17时许,他们会将当天销售的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电饭煲以快递单的方式打印出来,我就会统计好需要出货的型号和数目,然后全部人就会到仓库(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旁一无牌仓库)进行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
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会检测机器是否有损坏,检测无问题后,就会贴上美的、苏泊尔的品牌标识、能源标识、参数标识,放入说明书,然后用塑料袋包装好电饭煲,放进摆好泡沫的纸箱内,接着封箱,封箱后我就对接相应的机器将之前打印好的快递单贴上去,然后由我联系快递员过来收货,然后我看着他们帮忙把生产好的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搬上快递员的收货车上,然后就可以下班了。
平均每天生产约100台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8日,一共生产了约有9000台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我在里面负责做仓管,负责登记入货、出货及装卸货;
登记品牌标识、能源标识、纸箱的数量,缺货的时候要联系供应商提供;
联系快递。
生产假冒电饭煲需要的配件包括电饭煲白机、美的、苏泊尔品牌标识、能源标识、参数标签、说明书、纸箱,初期是陈凡联系的,后期陈凡看我比较有空,于是将供货商的联系方式交给我,让我在相应配件缺货的时候提前联系供货商补货。
陈凡是主管,管理所有员工,所有资金都是经他手的,工资由他发放,报销也要通过他;
钟衍勇和我一样是做仓管工作,钟衍勇是负责处理售后机,登记维修售后机,拆白机纸箱;
吴浩俊、冯顺发、何锦洪、陈永争、莫真珍、林洁权、辉仔、平哥都是经营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电饭煲,同时也要生产假冒的电饭煲。
我是收每月固定4000元的工资,只收过一个月工资。
被告人梁嘉辉辨认出被告人陈凡、钟衍勇、吴浩俊、冯顺发、林洁权、何锦洪、莫真珍、黄辉明及同案人,并指认出涉案地点,指认出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对微信聊天群“万家乐涛2018”的相关聊天内容进行了指认。
(3)被告人刘启平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4月份时,老乡陈凡电话叫我过来顺德区容桂街道办那边帮他做网上销售电器产品的淘宝店的客服。
我同意了。
我在4月6日时去到陈凡所讲的那间顺德区容桂街道办××居委会的××楼××号淘宝店上班做客服,该淘宝店除了陈凡外,还有分别叫发仔等约9个人员,陈凡、发仔是在淘宝店内做客服的,就是在网上销售电器产品,另外的人我就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
陈凡、发仔他们教我去做网上销售电器产品的事情,我首先用自己的身份证资料在淘宝店注册一个名叫“刘启平1983”的淘宝小店,我就开始在我所开设的淘宝小店上销售电器产品了。
而陈凡、发仔等人都是各自在淘宝店上注册自己的淘宝小店,我与陈凡等人在淘宝店所销售的电器产品都是以美的品牌、苏泊尔品牌的电器产品为主,而我所销售的电器产品就是美的品牌的电饭煲、电磁炉为主。
平时有客户进入我的淘宝小店有意购买美的品牌的电器产品时,我就会与客人进行沟通,在客人愿意购买产品后,客人就会将购买电器产品的钱放在淘宝店的第三方处,而我们就安排发货给客户,由于数据发送到后台,该淘宝店的其他人员就安排发货给客户,至于他们是怎样发货给客户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的日常工作就是负责网上接单。
我在该淘宝店工作到5月中旬时就因有事离开了十多天,后我又重新回到该淘宝店上班,也是负责网上销售美的品牌的电器产品,2018年6月8日我们的淘宝店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入职时,陈凡告诉我有3000元的底薪,其他按业绩提成,陈凡还没有给过我工资。
被告人刘启平辨认出被告人陈凡、林洁权、莫真珍,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4)被告人冯顺发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我于2017年5、6月认识了陈凡,2018年1月份,我被陈凡拉进了一个微信聊天群“万家乐涛2018”,2018年3月初,陈凡叫我帮他打工,做客服、打包装,我答应了他。
2018年3月中旬左右,我去到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楼××室找到了陈凡,陈凡叫我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陈凡交给我一家淘宝店:大顺发电器,这家店铺是销售一项目的假冒苏泊尔牌的电饭煲。
二项目是陈凡于2018年4月份左右启动的,同样是给了一家淘宝店(店名叫逸宏电器或者大吉利电器)给我销售假冒美的牌电饭煲。
我们一天的工作是这样的,早上8点半至12点,下午13点半到17点半左右是在××楼××室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每天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电饭煲的销售情况,陈凡要求我们将每一笔销售都清楚记载好,以表格的形式发给他。
销售过程中刷单、返利、售后等情况,刷单就是在网上找帮刷单的人,叫他帮忙购买电饭煲,然后支付相应的刷单费用给对方,这些刷单费用需要陈凡来报销;
返利就是对方给好评或者返还运费给对方,就会返利给客户,这个返利费用也需要陈凡报销;
售后就是对方通常由于质量问题把电饭煲退回来,就会将原来的钱退回给对方。
然后梁嘉辉会在每天下午17点半左右过来××楼收单,我们会在他过来收单之前,会将每日销售出去要发货的电饭煲订单以快递单的形式打印出来,梁嘉辉将每个人的单收集好后,就会统计出当天需要发货的电饭煲型号以及数量,然后我们全部人就会到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园旁的仓库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
生产的过程是这样的,先是检测白机电饭煲是否损坏能够正常工作,检测没有问题,就会贴上美的或者苏泊尔牌的品牌标识、能效标识、参数标识,放入说明书,然后用塑料袋装好电饭煲,然后放入摆有泡沫的印有美的或苏泊尔字样的纸箱内进行封箱,然后由梁嘉辉将对应产品贴好快递单,随后就叫快递员过来收货,我们帮忙把货物帮上快递员的车辆上就下班,基本上每天都是这样的工作。
我们平均每天生产约100台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电饭煲,2018年3月至6月8日一共生产了大约9000台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电饭煲。
我经营的网店,两个项目平均每天销售约20台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具体销售了多少台以我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数据为主。
陈凡是老板,负责管理我们;
梁嘉辉和钟衍勇负责管理仓库,负责收货发货,如果品牌标识、纸箱等配件缺货会告诉梁嘉辉,安排我们生产当天要出货的电饭煲,钟衍勇就负责售后,维修电饭煲。
吴浩俊、何锦洪、黄辉明、莫真珍、刘启平、林洁权、陈永争就是每天经营自己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电饭煲,并且下午就到仓库生产打包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我们生产美的、苏泊尔牌电饭煲没有得到美的、苏泊尔公司的授权,我也没有见过美的、苏泊尔公司的授权书。
陈凡跟我说每个月支付底薪3000元,还有提成,我在陈凡那里预支过4200元。
被告人冯顺发辨认出被告人陈凡、吴浩俊、黄辉明、刘启平、梁嘉辉、钟衍勇、莫真珍、林洁权、何锦洪及同案人,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5)被告人莫真珍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我于2018年3月中旬左右,看见路边的招聘广告,看见顺德区容桂街道××一无牌电器加工厂收人,于是我去见工。
当时是陈凡跟我面洽的,他就说在加工厂做工人,底薪3000元以及500元奖金。
一开始他没有具体跟我说做什么,我上班的十几天就是在仓库帮忙搞卫生、卸货等工作。
后来陈凡才叫我去办公室学习在淘宝网的网店注册账户,销售加工厂内贴牌的假冒美的、苏泊尔的电饭煲。
其中卸货就是将老板订购的电饭煲白机(即只有电饭煲,没有标签、商标及包装的),之后搬进厂房内粘贴之前准备好的假冒商标,再用之前准备好的假冒包装箱打包装,而仓管梁嘉辉就将我们之前在网店所销售的快递单(购买人的邮寄地址)粘贴在包装箱上,然后统一由快递公司派车过来,我们再帮忙装车。
厂房的老板是陈凡,厂房内共有11-12人,我认识的只有陈凡、冯顺发、钟衍勇、梁嘉辉,我和冯顺发、钟衍勇负责卸货、装货以及打包装的工作,同时在淘宝网上做电饭煲的销售网点客服,销售电饭煲,我有时也负责工厂的清洁。
梁嘉辉就在工厂的仓库内工作。
至于其他人的具体分工我不清楚,平时电饭煲的白机一送到厂房时,我们全部人都一起卸货的,装货上物流快递车是也是一起装车的。
我们所贴牌假冒的都是美的、苏泊尔两个品牌的电饭煲。
我在淘宝上注册的网店的店名一开始是叫“真宜惠电器”,后来改成“六脉脉”,我通过网上的淘宝店销售了约1800多台假冒苏泊尔的电饭煲,我不清楚相关电饭煲是否得到商标持有人的同意或授权。
被告人莫真珍辨认出被告人陈凡、梁嘉辉、钟衍勇、冯顺发及同案人,并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6)被告人林洁权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3月初,吴浩俊问我有没工作并跟他一起去打工,我答应了,随后他带着我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兴华××楼××室找到老板陈凡,陈凡就叫我开一家淘宝网店用来销售假冒美的牌电饭煲,我当时先拿了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家淘宝网店“合盛电器商城”,用到3月底就被阿里巴巴封掉了,然后吴浩俊借了用他父亲身份证开了淘宝店“××电器”给我,用到4月底左右又被封掉了,于是我就又拿了我姐姐林洁媚的身份证开了一家淘宝网店“乐购生活电器”,用到被抓获的为止。
陈凡跟我说三七分成,即我的店铺销售盈利公司分三成,我分得七成。
我们生产、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陈凡有两个项目,我们第一项目分成A、B组两个组,A组销售假冒美的牌电饭煲,A组组员有林洁权、吴浩俊、陈永争、何锦洪;
B组销售假冒苏泊尔牌电饭煲,B组组员有冯顺发、莫真珍,第二项目也是做假冒美的、苏泊尔电饭煲,有刘启平、冯顺发、冯静雯。
我每天的工作安排是这样的,早上8点30分到11点30分,下午13点30到18点在××楼××的办公室经营自己的网店销售假冒美的牌电饭煲,销售的时候可能出现刷单、返现、售后等情况,刷单是叫刷单的人帮忙通过淘宝网店商品链接购买,但是我们这边实际不发货,直接通过我自己支付宝把钱转给对方,这钱是先垫付的,然后我再让陈凡对刷单的费用报销给我。
返现是购买商品客户评了好评或者商品一些轻微的售后例如轻微的磕碰就退点钱给客户作为补偿,也是我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先垫付给客户,然后找陈凡报销的。
售后是客户要退货,我就要退款给客户,因为网店绑定的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由陈凡都统一修改了,所以需要他进行输密码退款给客户。
每天的销售记录,陈凡都要求我们记录下来做成表格发给他。
每天下午17点到17点30分的时候,我们会当天要出货的电饭煲以快递单的方式打印出来,梁嘉辉会从仓库过来收单,然后统计当天需要生产的电饭煲数量,然后我们所有人(陈凡偶尔过去一下)都会过去那边生产当天需要出货数量的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生产流程是这样的,首先是检测白机电饭煲是否有损坏,然后在电饭煲上贴上美的、苏泊尔的品牌标签、能源标识、放说明书,接着用塑料袋装好电饭煲,放进摆好泡沫的纸箱内(纸箱外印有美的、苏泊尔品牌字样)封箱,梁嘉辉就对生产好的电饭煲逐一贴上对应的快递单,然后就叫快递员过来收货,然后把货物搬上快递车就结束。
我们平均每天生产100多个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
我经营的淘宝店平均每天销售15个假冒美的牌的电饭煲。
陈凡负责管理所有人的生产销售,安排工作,工资是陈凡支付的,所有资金都是陈凡负责管理。
刘启平也是跟我们一样要生产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他是做陈凡的第二项目的,他自己也是开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同时也会到仓库参加生产的。
梁嘉辉负责仓库,每天负责收白机,品牌标签、能源标识、说明书、纸箱那些不够了就要告诉梁嘉辉,还有就是安排我们生产电饭煲,电饭煲成品发货。
钟衍勇负责帮梁嘉辉也是做仓管的工作,帮梁嘉辉打下手。
冯顺发也跟我们一样生产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
我没有看到过美的、苏泊尔公司的授权书。
我没有固定工资,做厂的销售假冒电饭煲的得益三成归公司,剩下的七成归我得益。
至今我才收过工资3700元,是陈凡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到我的支付宝账户的,一次1200元,另一次2500元。
被告人林洁权辨认出被告人陈凡、吴浩俊、冯顺发、钟衍勇、黄辉明、何锦洪、莫真珍、刘启平、梁嘉辉及同案人,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7)被告人黄辉明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1月的时候开始自己在淘宝网开店经营销售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而入货是通过我姐夫从一名叫陈凡的厂里购入,之后我就用了我姐姐的身份注册了两个淘宝网店,“美家易乐购”和“hyx199208”并开始在这两间网店里销售陈凡所供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后来到了2018年6月2日通过以前同校的同学冯顺发介绍我进入陈凡经营的工厂工作,在此之前我已知道所销售的是假冒的电饭煲,后老板陈凡安排我到他们位于××楼的××商铺里负责网络销售的客服工作,还有××商铺合共有约10名员工,那些人员都是淘宝店的客服。
当时陈凡对我讲第一个月就先不要做客服,在店里或厂里帮忙做点杂务工作,第二个月就开始跟他学习并在淘宝店上注册一个小店,各自的客户各自发展自己的淘宝店,自己找到业务就计算自己的报酬,之后我就按照陈凡的意思先做点杂务工作,但我在进入该公司之前已销售陈凡的产品,我于是就一边学习销售一边用上述的网店从公司里拿假冒苏泊尔产品电饭煲在店里销售,而其他10名客服,都是各自负责自己的淘宝店,其他人的淘宝店主要是网上销售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电磁炉。
而我们的淘宝店在接到客户订购产品的订单后,都是在当天下午就会到位于容桂街道办××居委会辖区的一间无牌仓库进行制假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电磁炉。
每一次都是陈凡安排我们去该仓库制假美的、苏泊尔电器产品的,但是陈凡本人很少到该仓库的,制假仓库主要是一个叫梁嘉辉的男子负责管理的。
在当天我们的淘宝店接到订单后,陈凡就会安排8-9人到制假仓库那边制假电器产品,而我们每一次到制假仓库那边就已经有电饭煲、电磁炉白机在制假仓库内了,仓库里面也是有美的、苏泊尔品牌的标识、说明书、纸箱等配件。
我们只要将有美的、苏泊尔品牌的标识黏贴在电饭煲、电磁炉上,再将相应品牌的说明书、能效标识等配件加入对应的纸箱内再打包装就可以了。
我们都是按照我们淘宝店所接订单的数量来制假电器产品的,在做好假的美的、苏泊尔电饭煲、电磁炉产品后就由我们淘宝店的各个客服员负责发货,我们都是通过快递来发货给客户的。
我们淘宝店的经营模式都是这样的。
而我在厂里负责打包装工作。
我进入公司之前已用我姐的身份开了两间网店,总共销售29台假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我每台可得利润约60元,合计约1800元。
陈凡招聘我进入该工厂时让我先实习一个月,在实习期间是没有工资的,他说给一定的生活补助给我。
被告人黄辉明辨认出被告人陈凡、冯顺发及同案人,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8)被告人何锦洪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2月,陈凡找到我说叫我去做网店客服,我答应了,3月初,我就去到容桂兴华××楼××室,我去到的时候吴浩俊、冯顺发、梁嘉辉、陈永争、莫真珍、林洁权也已经在办公室里面,陈凡已经购置好台椅,给了我一个座位,叫我先自带办公电脑,并且集中开会,同时陈凡叫我们分别注册一间淘宝网店,并且准备1万元现金押给陈凡用来入货,当时也签订了协议书,并且在会上安排好每个人销售什么牌子的电饭煲,当时分了A、B组。
每个星期一陈凡都会组织我们所有人在××楼××开会,后期陈凡再租了一间××室,就搬到××室开会,在会议上,陈凡会跟我们沟通怎么经营网店,指出不足的地方,要遵守规章制度,按照出货时间准时出货,平时我们是早上8点半或者9点到下午5点半、6点左右我们在电脑前做自己网店的客服,然后梁嘉辉下午5点半到6点左右会过来××楼收取每一间网店当日快递单,点好数登记好后,我们所有人就会去到仓库,然后针对当日要出货的电饭煲个数,生产相应数量的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首先检测外观是否有破损,然后贴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标识、能源标识,将电饭煲装上包装袋,然后放到摆好泡沫的箱子里面,最后封箱,每个人负责的工序都不一样,反正听仓管梁嘉辉安排,最后由梁嘉辉对生产好的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机器贴上快递单,然后梁嘉辉会联系快递员过来收货,我们将货帮忙搬到快递车上就完成当日的工作了。
我们一天少的时候20多个,多的时候一天生产200多个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我们是听陈凡吩咐,每个人都注册一个淘宝网店,我的淘宝网店名字叫“美迪电器店”,陈凡要求我们对每一笔销售都要进行登记,在销售的过程中会出现刷单、返现和售后的情况,刷单是陈凡帮我们找好刷单的人,叫对方在淘宝搜索我们网店的商品,并购买我们网店的商品,刷单的价格与商品销售价格一样,我们再将刷单的金额连同刷单收益支付给对方(刷单一笔收费8到12元不等),我们就先垫付刷单的费用,然后将当天刷单的费用,我们会在每天制作的销售表中体现,然后陈凡会报销给我们。
而返现是机器损坏的情况,客户会进行索赔,我们就需要支付客户的损失,同样是我们先垫付,然后再由陈凡报销给我们。
售后情况就是机器损坏太严重,客户会直接退货给我们,而这一部分会产生运费和纸箱损耗,就直接在网店支付宝扣除了。
因为每一间网店绑定的支付宝密码陈凡是自己修改了密码,在不固定的时候,他会直接过来将网店绑定的支付宝金额转走。
我一天少的时候销售十来个,多的时候销售几十假冒美的牌电饭煲,销售总数还是要以单据为准。
我们没有得到美的、苏泊尔公司的授权,我也没有见过授权书。
陈凡是我们的老板,负责安排我们通过淘宝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工资是由陈凡支付的,销售收入都是由陈凡控制的,平时我们要报销或者预支款项也要通过陈凡批准和支付。
刘启平是2018年4月份左右,陈凡叫过来在××室做的,同样是跟我们一样在淘宝店上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的电饭煲,平时也要去仓库跟我们一起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的电饭煲。
陈凡跟我们沟通是网店销售是三七分成,公司收取三成,由公司股东分成,我们自己拿网店销售七成,我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收取了11000元。
被告人何锦洪辨认出被告人陈凡、吴浩俊、冯顺发、林洁权、莫真珍、黄辉明、刘启平、梁嘉辉、仓管钟衍勇及同案人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9)被告人钟衍勇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4月初,梁嘉辉找到我叫我到顺德区容桂街道××××园旁一仓库做仓管,我答应了。
在仓库的工作,我主要负责售后工作,处理并维修客户退回来的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跟梁嘉辉一样看着他们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
早上回到仓库后我就会将前一天下午收回来的退货售后机用手机进行拍照,将带有快递单一面的电饭煲纸箱拍照发到微信群“万家乐涛2018”内,让他们自己确认自己的机器,一般来说他们看过没有异议的话也就当默认了,然后我就会拆开包装箱,拿出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首先检测外观、内胆,是否有异响、插电试运行是否可以加热,如果有问题我自己无法处理的就要寄回给白机厂家换一台新的机器回来。
然后我就用一个本子登记好相关的信息(包含快递单号、退回收货地址、销售人名字、退货售后原因),同样这些信息全部填写好之后,我会再次发到群内让他们去确认,我主要的工作就是这样。
而他们每天早上会在容桂街道兴华××楼××、××办公室内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下午16时左右,梁嘉辉会从仓库过到××楼的办公室收单,他们每天销售多少电饭煲,就会以快递单的形式打印出来,梁嘉辉就会将单收取后,然后统计好当天要生产的电饭煲型号及数量,然后所有人就会到仓库进行生产,而每天陈凡都会在微信聊天群上叫每个人将每天销售的情况做成表格发给他做统计。
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电饭煲的过程是这样的,向检测电饭煲白机是否有完好,检测没有问题后,就会贴上美的、苏泊尔的品牌标识、能效标识、参数标识等,放入说明书,用塑料袋装好,然后放入摆好泡沫的印有美的或苏泊尔品牌字样的纸箱内进行封箱,接着由梁嘉辉贴好快递单,联系快递过来收货,然后就将货物帮上快递车就可以下班了,基本上每天都是这样的。
我们平均每天大约生产100台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电饭煲,从我入职至今差不多生产了约7000台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陈凡是老板,收集、统计每天销售的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电饭煲的情况,管理所有人,安排工作;
梁嘉辉和我是仓管,梁嘉辉负责收货发货,生产电饭煲用到的配件缺少由其联系供应商配送,安排人员生产机器,而我就负责售后工作;
林洁权、吴浩俊、何锦洪、发仔、莫真珍、辉仔、平哥等人早上就在××楼通过淘宝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下午就过来仓库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
我们生产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没有得到美的、苏泊尔公司授权或许可,我也没有见过相关的授权书。
我才收过一个月的工资3500元,由梁嘉辉拿现金给我的。
被告人钟衍勇辨认出吴浩俊、冯顺发、何锦洪、莫真珍、梁嘉辉及同案人,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10)被告人吴浩俊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3月份时,吴小波叫我到顺德区容桂街道办××居委会辖区的一间淘宝店工作,吴小波讲该淘宝店主要是做网上销售电饭煲的,我可以获取销售电器产品利润的七成作为自己的收入,我见此就同意了,之后我就叫我的同学林洁权一起去做,林洁权也同意。
在4月份,吴小波将我、林洁权带至顺德区容桂街道××居委会××楼××号,该××号铺是一间专门做淘宝店的,吴小波将该淘宝店的负责人介绍给我认识,该淘宝店的负责人叫陈凡。
当时该淘宝店有约10名员工,那些人员都是淘宝店的客服。
当时陈凡对我、林洁权讲只要在淘宝店上注册一个淘宝小店,各自发展自己的淘宝店,自己找到业务就计算自己的报酬,之后陈凡给我之前已有的一个淘宝店给我负责,该淘宝店的名称是叫“晨义电器”。
之后我就专一负责该淘宝店,该店主要是网上销售美的品牌的电饭煲。
由陈凡所开设的淘宝店有约10名客服,每个客服都是各自负责自己的淘宝店,我们的淘宝店主要是网上销售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电磁炉。
而我们在接到客户订购产品的订单后,都是在当天下午就会到位于容桂街道××居委会辖区的一间无牌仓库进行制假美的、苏泊尔品牌的电饭煲、电磁炉。
每一次都是陈凡安排我们去该仓库的,但是陈凡本人很少到该仓库的,制假仓库主要是一个叫梁嘉辉的男子负责的。
在当天我们的淘宝店接到订单后,陈凡就会安排8-9人到制假仓库那边制假电器产品,而我们每一次到制假仓库那边就已经有电饭煲、电磁炉白机(即没有牌子的电器产品)在制假仓库内了,仓库里面也是有美的、苏泊尔品牌的标识、说明书、纸箱等配件。
我们只要将有品牌的标识黏贴在电饭煲、电磁炉上,再将相应品牌的说明书、能效标识等配件加入对应的纸箱内再打包装就可以了。
我们都是按照我们淘宝店所接订单的数量来制假电器产品的,在做好假的美的、苏泊尔电饭煲、电磁炉产品后就由我们淘宝店的各个客服员负责通过快递发货给客户。
我们淘宝店的经营模式都是这样的。
后我们多名员工在制假仓库制假电器产品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一共销售过约220台假冒美的品牌的电饭煲,销售总价钱为26000元,期间陈凡通过手机支付宝转帐了3000元作为报酬给我。
被告人吴浩俊辨认出被告人陈凡、钟衍勇、冯顺发、林洁权、何锦洪、莫真珍、黄辉明、梁嘉辉、刘启平及同案人,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11)同案人的供述及及辨认、指认笔录 2018年1月份,陈凡跟我说要准备在淘宝网店上卖电饭煲,叫我去学做电商,我答应了,陈凡就把拉进了一个微信聊天群“万家乐涛2018”,同样被拉进群里面的我记得有冯顺发、何锦洪、吴浩俊、梁嘉辉等人。
2018年3月初就正式开始做这个事情,刚开始陈凡租用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楼××室,大约是在2018年4月中,陈凡又租用了××楼××室,在上述办公室里面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陈凡要求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注册一家淘宝网店,当时我用我表叔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电器商城”,注册好网店之后,对应绑定支付宝的支付密码由陈凡修改了,我们只负责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而资金全部是由陈凡进行控制。
每个星期一、三、五是早上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
每个星期二、四、六、日早上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我们就在××楼××、××的办公室里面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的电饭煲,陈凡要求我们将每一笔销售都登记好,每天以表格的方式发给他进行统计。
每天的下午17时30分左右,梁嘉辉会过来收单,我们会将当天销售的机器以快递单的方式打印出来,然后梁嘉辉将这些快递单收集起来,统计好型号和数量,然后我们所有人就会去到位于容桂街道××园旁的仓库进行生产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梁嘉辉就会告知我们要生产电饭煲的品牌、型号、数量,然后我们就一起进行生产。
生产的流程是首先是检测一下白机电饭煲是否有损坏,检测没有损坏后,就贴上美的、苏泊尔品牌的品牌标识、能源标识、参数标识等,放入相应的说明书,然后用塑料袋把电饭煲装好,放进印有美的、苏泊尔字样的纸箱内进行封箱,由梁嘉辉贴好快递单,然后叫快递员过来收货,然后大家帮忙把货物帮到快递车上,就可以下班了。
我们在仓库平均每天生产约100个假冒美的、苏泊尔牌的电饭煲,从2018年3月到6月8日,大约生产了9000个假冒美的、苏泊尔的电饭煲。
陈凡假冒注册商标的项目有两个,一项目和二项目都是生产销售假冒美的、苏泊尔的电饭煲,只是两个项目的电饭煲型号不一样,一项目是2018年3月份就开始,二项目好像是2018年4月中才开始的。
一项目有我、冯顺发、何锦洪、吴浩俊、林洁权、莫真珍、陈永争;
二项目有我、冯顺发、刘启平、黄辉明、冯静雯。
我经营的淘宝网店一天多的时候40、50台假冒苏泊尔牌的电饭煲,少的时候10来台,具体的数目以我签认的数据为准。
陈凡是主管人员,安排我们生产、销售的工作,钱也是陈凡负责管理的,工资、报销都是陈凡负责;
梁嘉辉和钟衍勇负责仓库,梁嘉辉负责收发货、统计货物数量,配件缺少要告知梁嘉辉,他会联系供应商送货,安排我们生产机器,钟衍勇负责整理售后机器,拆箱,在生产假冒电饭煲的过程中,钟衍勇要帮忙搬机器,贴品牌标识,反正是哪里缺人,他就要去哪里帮忙;
我和冯顺发、何锦洪、吴浩俊、林洁权、莫真珍、黄辉明、刘启平等人早上就在××楼销售假冒的电饭煲,下午就到仓库生产假冒的电饭煲。
我们生产、销售的电饭煲没有得到美的、苏泊尔公司的授权和委托,我也没有看到过相关的授权书。
陈凡跟我说每个月支付3000元底薪给我,淘宝网店销售超过两、三万元,超过的部分,利润的10%支付给我提成,有时候陈凡也会给奖金给我,奖金的多少就看陈凡给了。
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陈凡一共给我约3000元。
同案人辨认出被告人吴浩俊、冯顺发、何锦洪、莫真珍、梁嘉辉,指认出涉案地点、涉案的假冒电器、假冒标识,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等物品,对从被告人陈凡U盘中提取得的表格进行了确认。
2.证人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 (1)证人涂某城的证言 2018年6月8日,我从中山大岑友×电子厂送货到容桂××一个客户,刚卸货该客户厂房被民警查封。
友×电子厂主要生产一些电饭煲、空气净化器等,我当时送的是200个电饭煲白机(就是没有商标、外包装),自2018年3月至今,共给该客户送了约20次左右,每次200个左右,对方联系的男子是梁嘉辉,每次都是梁嘉辉带着六、七名男子卸货。
到容桂××××楼找业务,但我们没有跟××室、××室的公司合作过,没有出售过产品给他们。
(2)证人谢某洲的证言 自2018年3月开始,容桂××路附近一家无牌仓库经常有快递业务,要求发货送电饭煲到全国各地,因为快递业务量大,在今年3月是日结账,4月是周结账,5月是月结账,该公司目前欠我公司快递费59211元还没有结清。
该公司每日快递量是200到300件,对方跟我联系的是仓库的负责人梁嘉辉,结算费用的是老板陈凡,3月结账时用支付宝,费用23004元,4月是银行转账49404元到我公司财务收款账户李×群处。
证人谢某洲辨认出被告人陈凡、梁嘉辉,指认出涉案地点,提供了陈凡、梁嘉辉的微信资料页,其与梁嘉辉微信聊天截图及支付宝账单截图(显示交易金额23004元)、转账截图(显示转账金额49404元)。
3.抓获经过 证实:2018年6月8日15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办案民警根据线索,联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园附近的一间无牌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厂正在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于是将该无牌工厂里的被告人梁嘉辉、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等人抓获。
同时对该工厂进行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所在的容桂街道××楼××室及××室进行搜查。
在××室正门处抓获被告人陈凡、刘启平。
4.户籍材料 证实:各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与前述所查一致。
5.物业租赁合同二份 证实:被告人陈凡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合同,承租顺德区容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楼××室(租期从2018年3月5日开始);
又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合同,承租该楼××室(租期从2018年4月5日开始)。
二份合同均有被告人陈凡签名确认。
6.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提取清单 证实:(1)在顺德容桂××楼××室、××室起获电脑一批、U盘一个(标有“SanDisk”字样)等物品,依法扣押,并从电脑内提取到相关网站的销售记录。
其中的销售表显示2018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该假冒注册商标团伙的总利润为581845元。
其中何锦洪的总利润为132271元、吴浩俊的总利润为19622元、林洁权的总利润为49117元、孟某涛的总利润为65493元、冯顺发的总利润为43127元、莫真珍的总利润为93705元、梁嘉辉的总利润为8152元、刘启平的总利润为29085元。
黄辉明于2018年6月2日正式加入该团伙,2018年6月2日至6日该团伙的快递出货单为1230件。
(2)在顺德区容桂街道××××园附近的一间无牌工厂抓获被告人梁嘉辉,从其身上起获手机一台并依法扣押,从手机提取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谢某洲提供涉案快递单一批。
显示2018年3月13日至31日快递总票数2818票,总金额23004.5元;
2018年4月份快递总票数6203票,总金额49404元;
2018年5月份快递总金额59211元;
2018年6月1日至6日快递总金额10198元。
7.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涉案材料一批 证实: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案的情况,包括查扣物品、相关商标注册资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鉴定报告等与前述认定一致。
8.刑事谅解书 证实:浙江苏泊尔股价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林洁权、黄辉明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9.现场勘验笔录 证实:经勘查,一案发现场佛山市顺德去容桂街道××路一铁皮厂房,南面为××园员工宿舍;
另一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大道中××楼××室、××室的位置及概貌。
10.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证实:侦查机关对现场提取的U盘进行检查,刻录录像光盘及数据光盘。
11.价格鉴定意见 证实:经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获的假冒的标有“Midea”、“SUPOR”、“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字样的标识、使用说明书、标签、能效标识、外包装纸箱等物品一批,价值121425元。
12.被告人刘启平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一份 证实:被告人刘启平的前科情况与前述认定一致。
13.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 证实:在现场搜查及现场勘查时均没有发现被告人陈凡口供所述的分成合同。
14.银行信息查询结果及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 证实:办案民警前往银行调取陈凡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但查无数据。
15.被告人何锦洪、陈凡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证明:被告人陈凡以涉案团伙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告人何锦洪签订协议。
关于本案已销售假冒商品的金额认定问题。
结合全案证据,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销售表、快递公司员工谢某洲的证言及快递费用材料、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侦查机关提取到的销售数据的真实性,且公诉机关在统计时已扣减刷单等非真实交易的金额。
对于被告人陈凡所提第(1)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第(5)点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仅快递公司的邮递费用已逾13万元,被告人陈凡辩解其经营数额仅20多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且各被告人均未提供刷单数量是其他数额的证据、依据,因此该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凡所提的第(2)点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凡负责场地租赁、人员招聘管理、工作安排、报表制作及财务进出等在涉案犯罪中最重要的核心工作,且有其他多名被告人对此予以相互印证的供述,且被告人何锦洪虽提供了一份合伙协议书,但其内容(协议书中陈凡在公司一方处签名确认)恰恰印证了被告人陈凡系作为团伙负责人的事实,被告人陈凡所提各被告人均系合伙人的表象并不影响认定其系主要负责人,故该点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凡的辩护人所提第(1)点辩护意见,如上所述,被告人陈凡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凡的辩护人所提第(6)点辩护意见,经查,多名被告人及同案人相互印证地证明了涉案犯罪团伙于2018年3月起即开始制假、售假,故该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梁嘉辉所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梁嘉辉在涉案团伙中担任仓管及联系生产货源、联系快递发货等工作,对此有证人涂某城、谢某洲的证言予以证明联系人均是梁嘉辉,其在共同犯罪中贯穿于整个生产及仓管工作,故应对全部非法经营数额承担责任。
但其未参与网上销售等环节,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该情节。
对于被告人梁嘉辉的辩护人所提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本就未将现场起获的白机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对于现场起获的成品部分,数量仅75台,基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本院直接以已经查清的最低销售价格99元/台计,共计7425元,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该部分数额以正品出厂价格为基础进行认定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该点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该辩护人所提第(3)点辩护意见,如上所述,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启平所提辩解意见,经查,其本人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在2018年5月中旬离开了十多天后又重新回去上班,且有销售数据予以印证,对于其离职期间的部分,公诉机关并未列入其犯罪数额,但其应对现场查获的赃物承担相应责任,其辩解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吴浩俊的辩护人所提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即应对同一犯意下的罪行承担共同责任,对于现场查获的部分理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但该部分商品尚未流入社会,本院亦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该情节。
对于该辩护人所提第(4)点辩护意见,有鉴于本案所涉商品系电器,且数量大,被告人钟衍勇作为涉案团伙的售后维护人员亦当庭表示售后问题较多,且主要是线路问题,可见涉案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故该点辩护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该辩护人所提的第(5)点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并未将现场起获的白机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故不存在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余已经标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理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故该点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各辩护人所提的量刑建议以及使用缓刑辩护,如上所述,基于本案案情及犯罪情节考量,本院均不予采纳。
但各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所提其余各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使用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黄辉明情节严重,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罪名成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衍勇的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钟衍勇于2018年4月初入职该犯罪团伙,主要负责售后维修工作,理应对其加入后的制假、售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考量,本院就低从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为908649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有鉴于被告人钟衍勇未参与售假行为,仅从事售后维护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有别于其他被告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考量。
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对同一犯意下的罪行承担共同责任,但被告人陈凡作为犯罪团伙的最重要的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余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何锦洪、吴浩俊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钟衍勇、黄辉明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现场起获的赃物计128850元尚未流入社会,在量刑时对该部分予以从轻处罚。
又鉴于被告人林洁权、黄辉明的家属于案发后积极向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道歉并取得谅解,酌情对该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等因被相关行政机关扣押处理,本案不再处置。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凡、梁嘉辉、刘启平、冯顺发、莫真珍、林洁权、黄辉明、何锦洪、钟衍勇、吴浩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述十名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凡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梁嘉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刘启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冯顺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五、被告人莫真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六、被告人林洁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七、被告人黄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八、被告人何锦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九、被告人钟衍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十、被告人吴浩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 十一、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电脑一批、U盘一个(标有“SanDisk”字样)应予没收,由暂扣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晓春 人民陪审员 王思愈 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尤嘉明 黄卉蓁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