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579号原告:杨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厦门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沛,职务总经理。
原告杨强与被告厦门世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门面装饰板(五)”】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后原告杨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强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杨强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杨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强负担。
原告杨强已预交4300元,退回原告杨强4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