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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萧县多又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67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萧县多又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萧县多又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67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标,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多又好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杜楼镇杜楼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NB2K47E。

经营者:朱清党。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多又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奥 审 判 员  欧阳顺 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柳 书记员刘素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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