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82民初1385号原告(反诉被告):安秀敏,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恒大名都小区5栋2单元2701室,身份证号:141005198312053721。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15号金享楼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蔡景良原告(反诉被告)安秀敏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申请。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安秀敏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及原告(反诉被告)安秀敏的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秀敏、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秀敏负担。
反诉费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