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227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9号欣德远景810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般阳新开超市,经营场地:淄博市淄川区淄矿路与鲁泰文化路交口的新开超市。
法定代表人:宋扬。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般阳新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