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原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602号
案件名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原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原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初2602号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沟街。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鑫,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原灌南县汤沟镇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汤兴路。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男,汉族,该公司监事,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军,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9号。

法定代表人:周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军,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相缘酒业公司)、连云港两相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相缘酒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本院裁定。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任玉鑫,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及其与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一切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交出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其于2010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酒瓶(汤沟世藏)”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57××××.5,于2011年5月18日获得授权。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湯溝及图”牌“汤沟世藏”白酒酒瓶外观及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特供世藏”白酒。

2017年6月19日,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特供世藏”白酒600瓶用于对外销售,该白酒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据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涉案产品系其制造,并存放于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的经营场所销售。

此外,2014年1月,其对被告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汤沟”商标的“两相缘”牌汤沟大曲酒、“齐乐两相缘”牌江苏汤沟特曲酒的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判断赔偿其10万元、13万元。

两被告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两相缘酒品公司共同辩称:1.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2.涉案产品系被告从市场上收购的外包装瓶,灌装酒后用于公司食堂内部使用,未进入销售市场;

3.该涉案产品存放的地方是仓库,而不是经营场所;

4.两被告是独立的法人,两者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

5.原告诉称的赔偿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及专利产品照片、广告投入统计表(2016年、2017年)及户外广告合同、驰名商标证书、中华老字号证书、商标侵权民事判决书、关于专利产品销售情况的证明等证据。

两被告对广告投入统计表及户外广告合同、关于专利产品销售情况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两被告提供仓库租赁协议和办公房租赁协议,证明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租赁经营的地点是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09号一处闲置厂房,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租赁使用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肖八路09号闲置办公用房;

提供投资兴建协议书,证明该处房屋由王海波投资兴建。

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两被告于庭审后提供其流水账及收条,证明其支付租金的事实。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对方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

对相对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在案件事实和分析说理中予以综合评述、分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0月28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酒瓶(汤沟世藏)”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57××××.5,于2011年5月18日获得授权。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的“湯溝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其“汤沟”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原告同时提供近三年其广告费用统计表及部分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其专利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陈述,2015年-2017年,其在国内多个省市销售“汤沟世藏”白酒286万瓶,销售额3.69亿元,实现利润2.97亿元。

2017年6月19日,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特供窖藏”白酒439瓶、“特供世藏”白酒600瓶,两种白酒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该局作出灌市监案字[2017]190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两相缘酒业公司作出没收“特供窖藏”白酒439瓶、“特供世藏”600瓶、罚款5695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

原告以上述行政处罚中现场扣押并没收的“特供世藏”白酒为证据,证明两被告侵犯其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

庭审中,将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

原告比对认为:1.从主视图看,两者在整体结构、布局上相同,只是在个别文字上有差异,专利上显示的文字是“汤沟世藏”,被控侵权产品上是“特供世藏”,专利产品在正面上方的横排文字是“中国江苏”及“汤沟加T”,被控侵权产品在正面上方只显示“中国江苏”,中间是圆圈,圆圈中是“世藏”文字。

2.从左、右视图看,两者完全一致。

3.从后视图看,专利上有“QS”标志,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该标志,该标志是细微的差别。

4.从立体图看,整体上构成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整体构成近似,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两被告比对认为:1.主视图上其产品的商标由单独的文字组成,与原告的产品不同。

2.右视图、左视图只能显示原、被告两种产品的酒瓶的形状及颜色有相似点,但酒瓶形状、颜色的相似点不能代表整体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似的共同点。

因此,其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更名为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

两被告提供项目投资协议书、仓库租赁协议、办公房租赁协议,补充提供其流水账及收条,证明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租赁处闲置厂房用于生产经营,但产品未销售,未获得利润,且已停止侵权行为;

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租赁闲置办公用房用于办公,但未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另查明,2014年1月,原告起诉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侵犯其第4411105号、第2764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13万元。

2019年2月,原告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两相缘酒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主张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9日扣押、没收的“特供世藏”白酒600瓶,系被告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侵犯其权利,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该院于2019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汤沟世藏”酒近似包装装潢的酒、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三、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 一、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行其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原告涉案专利的名称为酒瓶(汤沟世藏),被控侵权产品也为盛放白酒的酒瓶,二者种类相同。

将原告的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观察,二者在酒瓶整体造型及颜色、文字和图案布局、瓶盖、瓶颈、瓶身、瓶底等方面均基本相同。

两被告提出的商标文字的差别,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及被控侵权产品整体而言,属于细微差别,无实质性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

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

二、被控侵权产品由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生产 根据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被控侵权产品存放于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的经营场所内。

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亦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

故应当认定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与两相缘酒业公司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存放地点与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的注册及办公地址相同,但尚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存放于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处,故不能证明被告两相缘酒品公司存在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或提供存储场所的帮助侵权行为。

三、关于民事责任承担 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交出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但未能举证证明涉案酒瓶系两被告生产,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分别提起本案诉讼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虽权利或利益不同,但指向的均为被告两相缘酒业公司生产的“特供世藏”白酒酒瓶,指向的是其同一的侵权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已经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其损失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原告再要求本案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系重复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若原告在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的该项诉讼请求最终未能获得支持,则原告可就本案法律关系另行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030579337.5、名称为“酒瓶(汤沟世藏)”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江苏两相缘酒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