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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4知民初1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秀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4知民初1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秀玲(原邯郸市超级批发市场白云五金装饰材料门市业主),女,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信,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徐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代理人刘继者、被告徐秀玲代理人苗信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商场广告牌、商场平面索引图、门面招牌、门店内、名片、收据上使用“欧派”“OPPEIN”字样,停止销售标注有“欧派”“OPPEIN”字样的晾衣架、花洒、水龙头;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蒋雯丽头像,停止销售标注有“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的晾衣架;

三、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11类“”、“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邯郸市超级批发市场白云五金装饰材料门市在店内销售标有“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的晾衣架、花洒、水龙头,并在商场广告牌、商场平面索引图、门面招牌、门店内、名片、收据上使用蒋雯丽头像及“欧派”、“OPPEIN”字样,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商场广告牌、商场平面索引图、门面招牌、门店内、名片、收据、产品上非法使用“欧派”“OPPEIN”“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徐秀玲辩称,根据《公证法》第三条、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本案所涉(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687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有以下异议:1、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身份有意义,且与证明事实无利害关系;

2、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身份与前面公证书身份相矛盾;

3、超越执业区域范围公证,严重违法;

4、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没有相关执业证书;

5、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在外地办理保全证据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办理。

无法证明公证员亲自办理;

6、出具公证书时间不合法,法律规定是15各工作日完成;

7、二维码扫不出完整公证书,真实性由异议;

8、当事人保留到凤城公证处复查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以上的公证书存在程序和实体不合法,无法证明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徐秀玲在2018年2月开始经营花洒、水龙头、晾衣架等卫浴产品。

由于其本人以前一直经营锁具产品,对卫浴并不精通,上游厂家发货就带着某种商标,答辩人也不知道是否侵权,厂家发什么货,答辩人就卖什么货,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侵害他人商标的行为,也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018年徐秀玲儿子离婚,为了照看孙女,生意就不景气,收入及微。

徐秀玲现在已经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欧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

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12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了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永久。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获得荣誉。

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证据。

7、(2018)鲁莱凤城证民字第687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实物当庭提交),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8、公证费票据1张,原告本案主张1000元,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9、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559元。

被告徐秀玲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所有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具体质证意见与答辩意见一致。

证据8、9,因我方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以上费用。

被告徐秀玲提交以下证据:1、徐秀玲与白云飞离婚证、离婚协议,证明徐秀玲已不再经营生意,在家看孩子;

2、门市转让协议书,证明门市已经转让;

3、照片3组,证明门市已经更换名字;

4、医院CT单,证明徐秀玲发生交通事故;

5、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工商信息网络截图,证明该中心法人是张杰,故公证书应当由张杰作申请人,且2017年资金与从业人数数据均不合法。

原告欧派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均不认可,均与本案无关。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欧派公司2015年4月28日经申请取得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至2025年4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包括笼屉、家用篮、桌用刀架、饭盒、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

2014年3月24日取得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包括家具、餐具柜、盥洗台(家具)、视频输送车(家具)等。

2018年6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位于邯郸市的“欧派卫浴”店铺,在该店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欧派”字样的晾衣架、花洒、水龙头各一套,当场取得“徐秀玲”名片、收据、POS机刷卡凭条各一张,并对市场及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十六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随后对相关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687号公证书。

公证保全事实显示:被告在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了“欧派”、“OPPEIN”、“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经比对,与原告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

被告邯郸市超级批发市场白云五金装饰材料门市在诉讼期间已经注销,原告欧派公司当庭变更被告为徐秀玲,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标注有‘有情有爱用欧派’字样的晾衣架”。

对前述变更事项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本庭予以准许。

原告欧派公司当庭提交经过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被告徐秀玲称在经营邯郸市超级批发市场白云五金装饰材料门市时,只售卖过标有“欧派”字样的卫浴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经申请取得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4年3月24日经变更取得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涉案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

被告徐秀玲当庭认可其在经营邯郸市超级批发市场白云五金装饰材料门市时,售卖过标有“欧派”字样的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庭审中指出的公证程序上的诸多瑕疵,不能当然否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徐秀玲侵犯了原告欧派公司第1128213号“”、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欧派公司未能证明被告徐秀玲在经营期间的实际盈利,本院依法酌情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十四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徐秀玲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商场广告牌、商场平面索引图、门面招牌、门店内、名片、收据上使用“欧派”“OPPEIN”字样,停止销售标注有“欧派”“OPPEIN”字样的晾衣架、花洒、水龙头;

2、被告徐秀玲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的晾衣架;

3、被告徐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包括各项维权费用)25000元整;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秀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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