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协 助 继 续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 (2019)粤0111执保1474号 中国工商银行: 我院依据(2018)粤0111民初8731号民事裁定书审理的原告林华诉被告广州食笑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凌明珍、张郁平、邹万太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以(2018)粤0111执保1206号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被告凌明珍名下银行存款,现原告林华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需请你行对被告凌明珍下列存款即予继续冻结。
冻结期间为1年(从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本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存款户名:凌明珍 帐户: 存款种类:人民币 冻结存款金额:850000元 附:(2018)粤0111民初873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