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4801号之二原告:匡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授权代表:关伟荣,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辉,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婷,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解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马根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仲潍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勇,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男。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女。
原告匡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解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鼎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荣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匡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匡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