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知民初52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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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秦皇岛森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道21号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20178457Y。
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琪快餐店。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西道21号二楼2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1MAOCHTPLOA。
经营者:宋捷,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森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追加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琪快餐店为本案被告。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皇岛森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秦皇岛森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