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3民初9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汉杨,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div>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丽,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郑汉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明梅审 判 员 邱园园人民陪审员 蔡碧贞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