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23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黄埭镇物美超市,经营地江,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青龙村青龙街**晓友。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黄埭镇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