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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9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7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城区遂州南路**广福大厦****门面,工商登记注册号510903600161533。

经营者:封启明。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船山区封启明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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