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625号之一 原告:管昌国,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凯锋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九塘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利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正友,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昌国与被告台州市凯锋塑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昌国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昌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管昌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