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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2知民初38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工人南路黄岗寺小区东大门以北商业房**经营者:李小豹。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以下小豹电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被告小豹电器经营者李小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原告大量宣传使用,“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内销售标有“台州潜水艇”、“Submarine潜水艇”等字样的地漏,该地漏并非原告生产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小豹电器辩称涉案地漏并非其生产,没有人事先告知侵权,并且原告所诉侵权费用太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7日,案外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

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地漏等,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公司。

2018年11月23日,申请人焦作市深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某向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1月28日,姜某与公证员李某、张某到位于郑州市工人路与丹青路交叉口西南侧的新西建材市场“中洁卫浴”店铺,上述人员购买了地漏一个,取得票据一张。

后张某使用清洁过的拍照设备对上述店铺的门头、票据、名片和未封装的上述物品及封装后的上述物品进行拍照。

之后将物品姜某保管。

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一个,在产品包装盒、包装袋、地漏标签、防滑贴上都、地漏标签bmarine、潜水艇及图形以及台州潜水艇字样。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及外包装多处标注了潜水艇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相比基本相同,且涉案商品并非原告授权厂家生产,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其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有合法来源,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柏瑞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被告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小豹洁具电器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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