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451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三妹,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程审判员 许素萍审判员 张九香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