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565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东东,男,1985年12月2日,汉族,住,住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div>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半费),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