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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16民初565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孔东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565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东东,男,1985年12月2日,汉族,住,住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div>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东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半费),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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