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411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岩,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