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知民初29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瑞熙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东坝街**。
经营者:张健。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瑞熙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