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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民辖终1318号
案件名称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辖终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隆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5800243237。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EQL6N。

法定代表人:张钊,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09292652F。

法定代表人:王正孝,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8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都友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共同侵权,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或上诉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行为地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上诉人将所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系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嘉陵摩托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属于本院辖区,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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