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3465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门面。
经营者:唐美凤,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675元,执行费63元,以上共计10974元,另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系个体工商户,唐美凤系经营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经营者唐美凤)的银行存款109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