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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执3465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3465号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门面。

经营者:唐美凤,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6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675元,执行费63元,以上共计10974元,另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系个体工商户,唐美凤系经营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唐美凤水果超市(经营者唐美凤)的银行存款109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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