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2知民初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代理。
被告:万小华,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12日,户籍住址为江西省。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小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