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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市振兴区中国移动南立交桥专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45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市振兴区中国移动南立交桥专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市振兴区中国移动南立交桥专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4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div>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中国移动南立交桥专营店,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iv>经营者:曲明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浙江东方大港锦誉塑料管件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区中国移动南立交桥专营店(经营者曲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预交的50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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