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18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聪灵百货批发部。
住所。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div>经营者:陶聪灵。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聪灵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