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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张准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710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张准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金华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张准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10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华北街****幢。

法定代表人:张准松。

被告:张准松,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万美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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