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893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万辉和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禾坪岗3巷****。
经营者:沈爱军,男,汉族,1975年4月5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本院受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万辉和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评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万辉和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0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退还人民币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