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985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小宗麻将机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云溪路**。
经营者:宗晨军,男,199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徐舍镇小宗麻将机店(以下简称小宗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松冈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小宗麻将机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松冈公司负担。